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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一 毛主席论宗教信仰自由
释氏务求寂静。释迦往来传道,死年亦高。耶稣不幸冤死;至于穆罕默德,左持经典,右执利剑,征压一切,此皆古之所谓圣人,而最大之思想家也。 ——毛泽东1917年4月《体育之研究》 在未开化之时,宗教亦有抑制蛮暴、保护幼弱之功。 ——毛泽东读《伦理学原理》的批语 自古以来,中国宗教信仰是自由的,对宗教也不过于执着,不象西方那样发生长期的宗教战争。此外,儒家思想远比佛、道二教影响为大。 ——摘自萧子升:《毛泽东和我曾是“乞丐”》 文字学、语言学和佛学,我都很想研究,……希望先生遇有关于语言文字学及佛学两类之书,将书名开示与我。 ——毛主席1920年6月7日致黎锦熙的信 对佛教,毛主席在1917年8月23日一信中说:自己的社会理想就是怀慈悲之心以救苦海的众生,共同走向大同圣域。 ——毛主席1917年8月23日致黎锦熙的信 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菩萨要农民自己去丢,烈女祠、节孝碑要农民自己去摧毁,别人代庖是不对的。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6页 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和歧视。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993页 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 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成同意他们的唯心论和宗教教义。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700页 知识分子、工商业家、宗教家、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必须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将他们团结起来,并加以教育。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700页 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 ——毛主席:《人民日报》1952年11月22日 我们再把眼光放大,要把中国、把世界搞好,佛教教义就有这个思想。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主张普渡众生,是代表印度受压迫的人讲话。为了免除众生的痛苦,他不当王子,出家创立佛教,因此,信教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人民群众解除压迫的痛苦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毛主席1955年3月8日同达赖喇嘛的谈话 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而且非常有害的。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68页 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57页 从前释迦牟尼是个王子,他王子不做,就去出家,和老百姓混在一起块,作了群众领袖。东晋时西域龟兹国的鸠摩罗什,来到西安,住了十二年,死在西安。中国大乘佛教的传播,他有功劳。汉译本《金刚经》就是他译的。我不大懂佛经,但觉佛经也是有区别的。有上层的佛经,也有劳动人民的佛经,如唐朝时六祖的佛经《法宝坛经》就是劳动人民的。 ——毛主席1959年10月22日同班禅大师的谈话 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有那么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 ——毛主席1961年1月23日的一次谈话 既然人民群众还去教堂,为了接近、团结群众,我们也应该进教堂。我们可以发表声明说,我们是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者。 ——毛主席五十年代会见外宾时的谈话 我赞成(在西藏)有几千人学经、懂经,成为佛学知识分子,同时你看是不是他们还要学些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懂得政治、科学、文化及一般知识。……佛学不可不学,办了佛学院,两年毕业,专弄政治,我看这个办法不行。得搞四年,专门拿两年研究佛学。光政治好,佛学上没有学问,是不行的。 ——毛主席同班禅大师的谈话1961年1月22日 我看,共产党进教堂,只要群众去,是可以去的。 ——毛主席会见赫鲁晓夫的谈话1959年10月1日 一开始就叫群众去反对宗教,宣传什么‘我们是无神论者,你们信神我们不信’,群众就会和我们闹翻了。群众觉悟是逐渐提高的,要群众丢掉宗教需要很长过程,信教不等于不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 ——毛主席1964年5月25日接见外宾的谈话 对世界三大宗教(耶稣、回教、佛教),至今影响着广大人口,我们却没有知识,国内没有一个有马克思主义者领导的研究机构,没有一本可看的这方面的刊物。……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写的文章也很少,例如任继愈发表的几篇谈佛学的文章,已如凤毛麟角,谈耶酥教、回教的没有见过。 ——毛主席1963年12月30日的批示 任继愈,很欣赏他讲佛学的那几篇文章。有点研究,是汤用彤的学生。讲唐朝佛学,不触及以后的佛学,说明宋明理学是从唐代禅宗里来的,从主观唯心论到客观唯心论,不出入佛道,不对;有佛道,不管它怎么行? ——毛主席在1964年8月18日的谈话 不要完全照抄中国。什法师云,学我者病。什法师叫鸠摩罗什,是南北朝人。他是外国人,会讲中国话,翻译了许多佛经。这就是要自己想一想。马克思说,他们的学说只是指南,而不是教条。中国有个学者叫严复,他引了什法师的话,在他翻译的赫胥黎写的《天演论》上面说的。……赫胥黎赞成印度的佛教哲学。 ——毛主席1975年6月会见外宾时的谈话 一个消灭一个,……给人家消灭,或者自己消灭,任何事物都是如此。人为什么要死?……没有死,那还了得?如果现在见到孔夫子,世界上人都挤不开了。赞成庄子的办法,死了人,敲盆而歌。开庆祝会,庆祝辩证法的胜利,庆祝旧事物的消灭。……我们说人类灭亡,是产生比人类更进步的东西。现在人类很幼稚。 ——毛主席1964年8月18日同哲学工作者的谈话 老子住在三十三重天上面的兜率宫里,不问政治,不参加玉皇大帝的国家组织,不做官,只炼丹,研究自然科学。结果是他的烧火娃娃青牛精偷跑下凡来作怪。 ——毛主席在1959年9月15日在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毛主席认为道教早期的“五斗米道”和“太平道”,是一条路线的运动,反映了贫苦农民的愿望,甚至有原始社会主义色彩。其风流余裔经千年转化为江西龙虎山为地主阶级服务的极端反人民的张天师道。 ——毛主席在1958年12月读《三国志.张勇传》的批语 《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规定:“我们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 ——1936年5月25日陕北 发扬佛教优良传统。 ——毛主席在审阅《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草案)》时加上的话 )等。
附录二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宗教
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象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页 ……由此可以得出下述结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用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也不是可以通过把他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幽灵”、“怪影”、“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实际地推翻这一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页 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侯,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活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侯,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 要知道,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随着以宗教为理论的被歪曲了的现实的消灭,宗教也将自行消灭。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36页 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就是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 “宗教把人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页 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象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一书 废除作为人民幻想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要求抛弃关于自己处境的幻想,也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想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世界——宗教是它的灵光圈——的批判的胚胎。 因此,彼岸世界的真理消失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页 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实际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谬误在天国的申辩一经驳倒,它在人间的存在就陷入了窘境。一个人,如果想在天国的幻想的现实中寻找一种超人的存在物,而他找到的却只是自己本身的反映,他就不想在他正在寻找和应当寻找自己的真正现实性的地方,只去寻找自身的假象,寻找非人了。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页 ……当社会通过占有和有计划地使用生产资料而使自己和一切社会成员摆脱奴役状态的时侯(现在,人们正被这些由他们自己所产生的、但作为不可抗拒的异己力量而同自己对立的生产资料所奴役),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侯,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原因很简单,这就是那时再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5—356页 只是由于自发的宗教的内容是以人为本源,所以这些宗教在某一点上还有某些理由受到人的尊重;只有意识到,即使最荒唐的迷信,其根基也是反映了人类的永恒的本质,……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能使宗教的历史,特别是中世纪的历史,不致被全盘否定,永远忘记。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51页 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的科目。因此,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感情说来,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1页 但是一种新的世界宗教是不能用皇帝的赦令创造出来的。新的世界宗教,即基督教,已经从普遍化了的东方神学、特别是犹太神学和庸俗化了的希腊哲学、特别是斯多葛派哲学的混合中悄悄地产生了。我们必须重新进行艰苦的研究,才可以知道基督教最初是什么样子,因为它那流传到我们今天的官方形式仅仅是西尼亚宗教议会为了使它成为国教并使它适合于成为国教这个目的而赋予它的那种形式。它在二百五十年后已经变成国教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它是适应时势的宗教。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1886年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1页 那种所谓基督教是一下子便体态完备地从犹太教里产生出来,并凭自己一劳永逸地大体上确定的教义和伦理从巴勒斯坦征服了世界的奇谈,从布鲁诺.鲍威尔时起再也站不住脚了;它只能在神学院里和那些要“为人民保存宗教”而不惜损害科学的人们中间苟延残喘。斐洛的亚里山大里亚学派和希腊罗马庸俗哲学——柏拉图派的,特别是斯多葛派的——给予在君士坦丁时代成为国教的基督教的巨大影响,虽然还远未弄清,但这种影响的存在已经得到证明,这主要归功于布鲁诺.鲍威尔;他基本上证明了基督教不是从外面、从犹太输入而强加给希腊罗马世界的,它——至少就其成为世界宗教时的状况而言——是这个世界的最道地的产物。 ——恩格斯:《论早期基督教的历史》(1894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31—532页 基督教同任何大的革命运动一样,是群众创造的。它是在新宗派、新宗教、新先知数以百计的出现的时代,以一种我们完全不知道的方式在巴勒斯坦产生的。基督教事实上是自发地形成的,是这些宗派中最发达的宗派互相影响而产生的中间物,后来由于加进了亚历山大里亚犹太人斐洛的论点,稍后又由于受到斯多葛派思想的广泛渗透,而形成为一种教义。 ——恩格斯:《启示录》(1883年8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1—12页 在中世纪随着宗教制度的发展,基督教形成为一种同它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封建教阶制的宗教。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1886年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1页 宗教改革——路德的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这是包括农民战争这一危机事件在内的第一号资产阶级革命。 ——恩格斯:《关于“农民战争”》(1883年8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9页 事情很清楚,自发的宗教,如黑人对偶像的崇拜或雅利安人共有的原始宗教,在它产生的时侯,并没有欺骗的成分,但在以后的发展中,很快地免不了有僧侣的欺诈。 ——恩格斯:《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 (1882年4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27—328页 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在历史的初期,首先是自然力量获得了这样的反映,而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在不同的民族那里又经历了极为不同和极为复杂的人格化。 ——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年9月—1878年6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4页 宗教是在最原始的时代从人们关于自己本身的自然和周围的外部自然的错误的、最原始的观念中产生的。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0页 在目前的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们就象受某种异己力量的支配一样,受自己所创造的经济关系、受自己所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支配。因此,宗教的反映过程的事实基础就继续存在,而且宗教反映本身也同它一起继续存在。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5—356页 对于一种征服罗马世界帝国、统治文明人类的绝大多数达一千八百年之久的宗教,简单地说他是骗子手凑集而成的无稽之谈,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要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取得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去说明它的起源和发展,才能解决问题。对基督教更是这样。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28页 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4页 “由此可见,一般对封建制度发出的一切攻击必然首先就是对教会的攻击,而一切革命的社会政治理论大体上必然同时就是神学异端。为要触犯当时的社会制度,就必须从制度身上剥去那一层神圣外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1页。 对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恩格斯还辛辣地嘲笑了杜林先生所谓“消灭宗教”的作法,指出:“杜林先生不能静待宗教这样自然地死掉。他干得更加彻底。他比俾斯麦本人有过之无不及;他颁布了严厉的五月法令,不仅反对天主教,而且也反对一切宗教;他唆使他的未来的宪兵进攻宗教,以此帮助它殉教和延长生命期。无论我们向什么地方看,总是看到特殊普鲁士的社会主义。”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6页 同宗教作斗争不应该限于抽象的、思想上的宣传,不能把它归结为这样的宣传;而应该把这一斗争同消灭产生宗教的社会根源的阶级运动的具体实践联系起来。”并深刻地指出:“打倒宗教,无神论万岁,宣传无神论观点是我们的任务。马克思主义者说:这话不对。这是一种肤浅的、资产阶级的狭隘的文化主义观点。”因为,“只要受资产阶级苦役制度压迫、受资本主义盲目破坏势力摆布的群众自己没有学会团结一致地、有组织地有计划地、自觉地反对宗教的这种根源,反对任何形式的资本统治,那末无论什么启蒙书籍都不能使这些群众不信仰宗教。” ——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第378—379页 如果认为,在一个以无休止的压迫和折磨劳动群众为基础的社会里,可以用纯粹说教的方法消除宗教偏见,那是愚蠢可笑的。如果忘记,宗教对人类的压迫只不过是社会内部经济压迫的产物和反映,那就是受了资产阶级观点的限制。如果无产阶级本身的反对资本主义黑暗势力的斗争没有启发无产阶级,那末任何书本、任何说教都是无济于事的。在我们看来,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天堂而进行的这种真正革命斗争的一致,要比无产者关于天堂的意见的一致更为重要。 ——列宁:《列宁全集》第10卷第65—66页 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象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并进一步指出:“每一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那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 ——列宁:《列宁全集》第10卷第63页 因此,我们在我们的党纲中没有宣布而且也不应当宣布我们的无神论。因此,我们没有禁止而且也不应当禁止那些还抱着某些旧偏见残余的无产者靠近我们党。我们永远会宣传科学的世界观,我们必须跟某些“基督教徒”的不彻底性进行斗争。但是这决不是说,必须把宗教问题提到它所不应有的首要地位,决不是说为了反对那些很快就会失去任何政治意义、很快就会被经济发展进程本身抛到垃圾箱里去的意见或者呓语,可以分散真正革命斗争的,分散经济斗争的和政治斗争的力量。 ——列宁:《列宁全集》第10卷第65—66页 我认为有责任在这里公开声明,社会民主党为信仰的完全自由而斗争,它完全尊重一切真诚的宗教信仰,只要这种信仰不是靠暴力或者欺骗来进行传播的 ——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第280页 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全部世界观的基石。 ——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第375页
附录三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央书记处最近研究了宗教问题,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这个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有关部委、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党组,在接到这个文件后,应对宗教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并对有关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加以督促和检查。 中央认为,由这次宗教问题的总结可以得到启发,我们党在其他各方面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也都需要进一步系统地总结自己的经验。应当肯定,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总结自己的历史经验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是这种成果的集中表现,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但是另一方面,就我们党在各个战线的工作来说,就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来说,总结经验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因此,中央希望各级党委,主要是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党委党组,在集中主要力量做好当前工作的前提下,用二三年的时间,对自己主管的地区和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系统地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形成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的,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一套观点和办法。中央相信,只要切实地抓住这个环节,花力气,下苦功,必能作出新的成果,必将大有利于提高全党同志的思想理论水平,采取正确而有效的工作方法,为我们国家在本世纪最后二十年中的伟大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打开崭新的局面。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 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一九八二年三月) 一: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侯,才会自然消亡。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二: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我国,佛教已有二千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有一千七百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则主要是在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信教的群众,伊斯兰教在解放初约有八百多万人,现在约有一千多万人(主要是由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加);天主教在解放初约有二百七十万人,现在约有三百多万人;基督教在解放初约有七十万人,现在约有三百万人;佛教(包括喇嘛教)在藏、蒙、傣等少数民族中几乎还是全民信仰的宗教,佛教和道教在汉族中现在也还有一定的影响。当然,在我国总人口中,特别是在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而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同解放初期相比,现在信教群众的绝对人数虽然有所增加,而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则又进一步有所降低。但是必须充分地估计到,宗教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旧中国,在长期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总的说来,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国内封建地主阶级、领主阶级以及反动军阀和官僚资产阶级,主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领导权;后来的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则主要是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三: 建国以来,我们党对宗教的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这十七年中,虽然也有一些重要失误,但是总的说来,在党中央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党对宗教的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们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我们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也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我们宣布和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不仅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翻身解放,而且开始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我们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了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团结了宗教界的广大爱国人士。我们还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国际友好活动,也起了积极的良好的作用。但是,自一九五七年以后,我们在对宗教的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他们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他们还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他们在宗教问题上使用暴力,结果却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某些发展,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复。我们在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开放寺观教堂或宗教活动点,恢复爱国宗教组织活动,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加强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平反冤假错案,以及开展宗教界的国际友好活动和抵制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为了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当前主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错误倾向。全党同志,各级党委,特别是各级主管宗教的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地总结和吸取建国以来党对宗教的工作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进一步认识和掌握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定不移地把党的宗教政策放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轨道上来。 四: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侯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还应当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 当然,在贯彻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保障信教自由,不但不应妨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反对迷信的宣传。还应当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同时,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抵制和反对。 五: 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全国各种宗教职业人员,现在总共约有五万九千多人。其中佛教的僧、尼、喇嘛,约有二万七千多人;道教的道士、道姑,约有二千六百多人;伊斯兰教的宗教职业人员,约有二万多人;天主教的宗教职业人员,约有三千四百多人;基督教的教牧人员,约有五千九百多人。由于多年的自然淘汰,现有的宗教职业人员已经比解放初期减少很多。他们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宗教职业人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以及进行宗教学术研究等等。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必须坚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还要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必须妥善地安置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更应当尽快落实政策,给以适当的待遇。必须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的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抓紧复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特别是那些后果严重的重大的冤假错案,更要抓紧,限期解决。必须在各种宗教中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代表人物。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此外,对于刑满释放或劳改期满就业的原宗教职业者,以及未经宗教团体认可的从事宗教职业活动的人,则应当根据现实表现,区别对待。其中政治上确实表现好,爱国守法,并且确有宗教学识的,经爱国宗教组织审查同意,可以履行宗教职务;其余的人,另给生活出路。 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六: 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全国各种宗教的活动场所,解放初总共约有十万多所,现在连同寺观教堂、简易活动点和教徒自行建立的活动场所合计在内,约有三万多所。当前的问题是,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力错施,进一步合理地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在部分大、中城市,在历史上有名的宗教活动胜地,在教徒聚居的地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一些寺观教堂。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和有重大文物价值的著名寺观教堂,应当根据条件,尽可能地逐步恢复。在教徒较少,影响不大,而寺观教堂又已拆毁的地方,则应按照因教制宜、因陋就简、便利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经过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协商,在教徒自愿的基础上,指定若干简易宗教活动点。在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除政府批准拨款的以外,不得动用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修建寺观教堂,尤其要注意防止在农村滥修庙宇。信教群众自发筹款修建,也要加以疏导,尽可能少建,更不要大兴土木,以免大量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妨害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当然,已经建成的,也不要拆毁,遗留问题应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还可以经售一定数量的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关于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而应经过爱国宗教人员进行工作,说服信教群众,另作适当安排。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辨论;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 名山胜地的重要寺观教堂,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而且是具有重大历史文物价值的文化设施。对这类寺观教堂,一定要责成有关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精心加以维护,使文物得到良好保管,建筑得到妥善维修,环境得到充分保护,使之成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游览胜地。寺观教堂所得的布施收入,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应当主要用于这些方面,并可提取一部分,用以奖励在这些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的宗教职业人员。 七: 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全国性爱国宗教组织共有八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此外还有若干宗教性社会团体和地方组织。各级爱国宗教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一切爱国宗教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党和政府的干部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和应有的作用,使它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 为此,为了妥善解决各种宗教实行自办自养的所需经费,还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各种宗教的房产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规定。至于教徒的捐献和布施,凡属自愿少量捐助的,不必加以干涉;但是应当说服宗教职业人员不得私人占有寺观教堂的宗教收入,并且禁止任何摊派勒捐的行为。 八: 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我们不仅应当继续争取、团结和教育一切现有的宗教界人士,而且应当帮助各种宗教组织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好新的宗教职业人员。宗教院校的任务,是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有相当宗教学识的年轻宗教职业人员队伍。宗教院校应当从那些正直的、爱国的、愿意安心从事宗教职业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年当中,招考学员,而不要勉强招收那些不愿从事此项职业且又缺少必要的文化基础的人们。原有的年轻宗教职业人员,不适合从事宗教职业的,可以调出。 一切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都要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努力提高文化水平和宗教学识,忠实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他们应当尊重一切正直的爱国的年老宗教职业人员,认真学习这些年老宗教职业人员的长处;而一切正直的爱国的年老宗教职业人员,也应当爱护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这样,年轻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同原有的宗教界爱国进步分子相结合,将成为在我们党领导下,保证我国宗教组织按照正确方向活动的骨干力量。 九: 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现在的问题是,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 必须看到,这类少数民族中的共产党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对这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当然,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注意严格掌握,凡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要勉强吸收。至于极少数表现极端恶劣的党员,他们不但信奉宗教,而且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与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种人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根本立场。经过批评教育,如果仍然坚持错误立场,或者阳奉阴违,那就应当坚决地把他们清除出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即使已经摆脱宗教信仰,但是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则势必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因此,在这些民族中执行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时,也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群众。这些民族中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我们的同志,特别是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这当然不是说,对于那些不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也不应当依据本民族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适当的改革;但是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 全党同志应当深刻认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在汉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同民族问题基本上没有联系。因此,我们一定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在领导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大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斗争中,我们党如果不能清醒而又坚定地掌握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前进。 十: 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以严厉的制裁。对于那些刑满释放的原宗教职业者而又继续从事破坏活动的,应当依法从重论处。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道会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这类违法活动敛财牟利的,更必须严加处置。此外,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员,应当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 在依法处理混在宗教队伍中的各种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时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一定要十分注意抓紧舆论工作。要用确凿的事实,充分地揭露这些坏人是如何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并且注意划清正常宗教活动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明确指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是打击而恰恰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团结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 十一: 在我国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时也是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几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在欧洲、北美、拉丁美州和其他地区,佛教在日本和东南亚,伊斯兰教在亚非几十个国家中,都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其中有的还在一些国家中被奉为国教。当前,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宗教界的对外联系也日益发展,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与此同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特别是帝国主义宗教势力,包括罗马教廷和基督教的“差会”,也力图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渗透活动,“重返中国大陆”。我们的方针,就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 按照党的这个方针,我国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互相访问,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但是在所有这些交往当中,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包括它们所控制的机构)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或者大量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 要教育各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外国宗教组织提供的津贴和办教经费,我国一切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个人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都不应当接受。至于按照宗教习惯,外国宗教徒和国外侨胞、港澳同胞在我境内对寺观教堂给予布施或奉献,寺观教堂可以接受;但是如系大宗捐献布施,即使可以肯定捐献者纯属出于宗教热忱而不附带任何条件,仍须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由宗教团体出面接受。 应当提起高度的警觉,严密注视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在我国建立地下教会和其他非法组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进行间谍破坏活动的情况,并给以坚决的打击。当然,这种打击,必须是经过严密侦察,掌握确凿证据,并且选择有利时机,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而不要鲁莽从事。 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做好这一方面工作的根本基础,就在于按照中央的正确方针和政策,切实地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加强对于世界宗教的历史和现状调查研究,努力培养能够从事宗教方面的国际活动的人才。事实已经反复证明,国内的事情办好了,一切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就没有或很少有可乘之机,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就可以更加健康和顺畅地获得进展,发挥它的应有的积极作用。 十二: 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党对宗教的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一定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政法部门,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地掌握起来,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 必须健全和加强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机构,并且使一切从事这一方面工作的干部,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深入地理解党对宗教问题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密切地联系信教群众,同宗教界人士平等协商、合作共事。 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凶吉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建设一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宗教理论研究工作队伍,努力办好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问题的研究机构和大学的有关专业,是党的理论队伍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当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重态度,不要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活动。 中央再一次地强调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清醒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决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这样一个伟大事业,当然不是短时间内,也不是一代、两代、三代人的时间内,所能成就的。这就是说,只有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经过若干代人,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才能成就。到那时候,中国人民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彻底地摆脱任何贫困、愚昧和精神空虚的状态,而造成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站在人类前列的光明世界。到那时侯,我们国家的绝大多数公民,都将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而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的寄托。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全部社会生活都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摆脱一切异己力量支配的时代,也就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人们自觉地改造自己和改造世界的时代。只有进入这样的时代,现实世界的各种宗教反映才会最后消失。我们全党要一代接着一代地,为实现这个光辉前景而努力奋斗。 (根据《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3-73页原文排印)
附录四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这个条例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由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4号令发布施行。本书根据《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73--274页排印 文排印)
附录五 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这个条例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由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5号令发布施行。本书根据《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75--277页排印
附录六 全国汉语系佛教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2年1月12日于上海) 中国佛教协会于1992年1月7日至12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汉语系佛教教育工作座谈会。中国佛学院和各地方佛教院校的负责人,部分省市宗教事务局、佛教协会有关负责人,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邀派员莅会。知识界部分佛教学者、专家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了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6人。赵朴初会长亲自主持会议,作了重要讲话。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赤耐副局长也在会上讲了话。 会议遵照宗教院校的办学方针和赵朴初会长讲话的精神,本着整顿、调整、改革、提高的原则,总结了1986年汉语系佛教院校工作座谈会以来,各佛教院校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统一了认识,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与会者认为,这次座谈会开得很及时,很成功,对佛教教育乃至整个佛教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现将讨论的结果纪要如下。 一: 会议指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与关怀下,佛教教育事业逐步恢复和发展,培养了一批佛教人才,其中多数人在佛教事业的恢复、开展中发挥了积极骨干作用,成绩是显著的。但是,从数量,特别是从质量上看,培养的佛教人才还远不能适应当今佛教事业发展的需要。会议分析了这一严峻形势,强调指出,思想、宗教、文化素养和工作能力方面称职、合格的佛教人才奇缺同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开展之间的矛盾,已上升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佛教工作在具足良好外缘的情况下所要解决的诸矛盾中的主要矛盾。要管理好寺院,需要大批合格的僧才;各级佛教协会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需要大批合格的佛教人才;协助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即使各项佛教事业在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和开展,又使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需要大批合格的佛教人才;联系各民族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提倡人间佛教思想,住持和弘扬正法,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需要大批合格的佛教人才;开展佛教文化教育事业,重振中国佛教在国际佛教中的地位,需要大批合格的佛教人才;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团结,反对和抵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服务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需要大批合格的佛教人才;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佛教界的联谊活动,促进祖国统一,需要大批合格的佛教人才;开展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平,需要大批合格的佛教人才。鲜明的对比和反差,各方面工作矛盾的汇合与交织,表明当前和今后相当时期内佛教工作最重要、最紧迫的事情第一是培养人才,第二是培养人才,第三还是培养人才。 解决好这个主要矛盾,关键在于全国佛教界,特别是各地佛教协会,各寺院负责人和大德长老们深切地体察和认识到培养人才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思想上高度重视,真正形成共识,才能把工作的重点,把主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倾斜到佛教教育这方面来。越来越多的佛教界有识之士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有些大德为此呕心沥血,身体力行,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从佛教教育事业的投入同在修庙、塑像、开光、升座等方面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过大相比较来看,对培养人才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是很不够的。会议吁请全国佛教徒、各级佛教协会、诸山长老从现在开始积极动员、行动起来,齐心协力,集中主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把培养大批合格佛教人才这一当务之急和千秋大业办好。 二: 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是办好宗教院校的首要问题。中共中央〔1991〕六号文件规定:“要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对这一办学方针,各佛教院校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十分明确和坚定,并且在招生、教学、思想工作、管理、毕业分配的全过程中继续认真贯彻。 在贯彻上述方针的佛教教育工作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原则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第一,在指导思想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对学与修的关系掌握、解决得不够好,这是一些学僧信仰淡化、戒律松弛,毕业后还俗流入社会其他单位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各佛教院校进行的均是一种培养通才式的教学,缺乏专才的培养,难以适应不同方面(寺院管理、佛教教学、佛学研究、国际活动等)不同层次的急需。 第三,在培养佛教人才方面,只抓了周期较长的佛教院校,忽视了对寺院、佛教团体骨干人员的短期轮训、进修。 第四,对思想政治教育重视不够,教学要求不够明确,教学内容缺乏规范。 第五,院校领导班子比较薄弱,在组织教学、行政管理、思想工作等方面还同贯彻上述办学方针存在差距。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会议提出: (一)学修一体化,学僧生活丛林化。要把学与修有机地统一起来,要求通过教学和管理使学员达到佛教学识和佛教信仰、修持同步增长。在教学上要把传授佛学知识同坚定佛教的信仰、增强为佛教事业献身的精神结合起来,把传法与育僧结合起来。学僧修持、持戒的表现应予评分,作为能否升级、毕业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按照丛林的要求对学僧进行管理,坚持上殿、过堂、修禅、念佛,严肃僧仪、僧纪。 (二)中国佛学院在中国佛教协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创造条件,设置佛学专业、管理专业、教育专业的系(班),前两个学年共上公共课(佛学基础课、文史哲基础课、外语课等),后两个学年分上专业课,四个学年共上思想政治教育课。 另设三年制研究生班,从高级佛学院毕业生中择扰录取。 中级佛学院凡有条件的应设普通班和专业班(培养管理人才或佛教教育师资等),第一学年两种班共上佛学基础课和政治、文化课,第二学年除共上政治、文化课外,分班上专业课和佛学课。高级佛学院主要从中级佛学院普通班的毕业生中招生。专业班的毕业生基本分配到寺院和其他佛教单位工作。 初级佛教院校(统称××初级佛学院)学制二年,除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外,主要是学习佛学常识、仪轨念诵、丛林规制及文化基础知识,并为中级佛学院提供生源。僧人较多的寺院应采取培训班、学习班或其它形式,组织本寺僧人进行佛教、文化、时政等方面的学习,但是不具备佛教院校条件(师资、课程设置、招生、学制等),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批准为佛教院校的,不列入三级佛教院校序列。 几年来已经举办的正规的僧伽培训班、学习班,凡已达到中、初级佛教院校标准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申报改为中级或初级佛学院。 (三)长线、短线相结合。除继续办好高、中、初级佛教院校外,还要抓对寺院和各级佛协骨干人员的短期轮训和进修。中国佛学院寺院执事进修班要在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办好,使之成为高级执事人员的进修班。中级佛学院有条件的也可举办进修班,轮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寺院和佛教团体骨干人员。 (四)把好招生关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要坚持招生条件,经过考试和审查,择优录取。除了坚持政治、佛学、文化、健康等条件外,还必须把僧仪、持戒做为录取的重要条件。要坚决纠正在招生中不经过考试和审查,降低招生条件的弊端。 (五)根据我国佛教实际情况和几年来佛教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建立和完善佛教三大语系高、中、初三级,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佛教教育体系是适宜的。为了避免层次不清、各行其是、相互脱节或重复,应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定三级佛教院校的标准,包括领导力量、师资水平、课程设置、设施状况、招生条件等。 设置初、中级佛教院校包括初级佛教院校升格为中级佛教院校,应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凡批准达标为中级佛教院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并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中级佛教院校升格为高级佛教院校,个别有条件的中级佛教院校设置高级班(相当于大专),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核定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 (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学,根据办学方针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宗教徒的要求,规范教学内容,既要坚持这方面的基础教学,又要同时政、同佛教的特点和佛教工作实践紧密结合。 (七)健全和充实院校领导班子,使之成为以院长为首的思想政治较强,成员各有专长,分工协作,敢于负责的领导集体。 三: 会议认为建立一支足够数量、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办好佛教教育的关键。当前,佛教院校的教师队伍不论从数量还是从质量来说,总的看还远不适应佛教教育工作的需要。为扩大师资来源,提高教学水平,会议提出了以下可行措施: (一)办好高、中级佛教院校培养师资的专业系、班,充实和扩大佛教院校教师队伍。 (二)聘请教内外专家学者、教师和其他适合在佛教院校任教的人士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 (三)在发挥现有老年教师积极性的同时,要放手使用年轻教师,并帮助他们在教学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水平。 (四)选派学生到国外进修,培养高级佛学教学人才。 (五)采用录音、录相等电化教学手段弥补师资的不足。 会议经过讨论,一致赞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语系佛教院校教学人员职称评定试行办法》,认为《试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稳定佛教院校教师队伍,适当改善他们的待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进取心,促进佛教教学具有重要意义。会议提出,希望中国佛教协会就高等佛教院校学位设置问题和佛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定问题制定相应试行办法。 会议还指出,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认真备课、授课,发扬佛教优良治学传统,借鉴先进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 四: 会议指出,高、中、初三级佛教院校在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编选教材等方面没有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系列化,以致三个层次院校之间在教学上相互重复和脱节,影响佛教院校的正规化建设。会议经过讨论,对中国佛教协会拟定的《关于设立中国佛教协会汉语系佛教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意见》一致表示赞同。会议要求,教材编审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文件和规定一经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下达,全国各汉语系佛教院校应遵照执行,具体落实。 五: 会议强调,培养人才是为了人尽其才。佛教院校学僧毕业后应合理安排、大胆使用,让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得到锻练和提高。有关地方的佛教协会和寺院的负责人要尊重知识,爱护人才,做好传帮带,切忌门户之见,坚决防止和克服嫉贤妒能的情绪。 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要继续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工作,努力学习,严守戒律,提高素质,树立为国为教为民奉献的精神;要谦虚谨慎,尊重领导,尊重前辈僧人,增强僧团的和合一致;要坚决防止和克服戒律松弛、骄傲自满、好高骛远、追逐名利、自由散漫等不良倾向。 会议建议,今后寺院的执事主要应从佛教院校毕业生中选拔。新安排担任知客、监院以上职务的中青年僧人必须是高、中级佛学院毕业生或者经过执事进修班培训的僧人。希望中国佛教协会就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会议认为,合理解决毕业生的待遇是关系到学生来源、稳定在校生学习情绪、防止人才外流的重要问题。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中级佛学院毕业生按中专待遇,中级佛学院高级班毕业生按大专待遇,高级佛学院毕业生按大学本科待遇,高级佛学院研究生(三年制)经考试、论文答辩合格毕业按硕士生待遇。经费有困难,只能解决毕业生部分待遇的寺院,待遇差额由所在省级佛教协会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补助。对离教还俗的毕业生,寺院和佛教单位中止其待遇。 六: 会议提出,佛教院校不论是列入国家序列或是经费自筹的,大都经费不足,致使院校教学生活设施较差、图书资料缺乏、师生员工生活待遇偏低,影响了佛教教育事业的建设。会议经过讨论,对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中国佛教协会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章程》一致表示赞同,会议希望各级佛教协会、各大寺院和诸山大德长老积极支持,慷慨捐助,把基金会的工作做好,使佛教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得到有力的经济保障。 会议殷切希望在党和政府的关怀、支持与领导下,在全国佛教界高度重视、齐心协力下,以这次会议为契机,佛教教育工作将开拓出一个新的局面。这里关键在于各有关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院校是否能真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经过我们共同讨论制定的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的精神与具体要求。会议要求各佛教院校应在今年第一季度内向中国佛教协会和所在省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佛教协会报送传达这次会议精神与贯彻落实《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的措施和安排,并建议刊登《会务通讯》,以利相互交流、促进。对各自为政,自行其是,不按会议《纪要》精神办的佛教院校,建议中国佛教协会通报批评,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直至责令暂时停办,进行整顿。总之,务期达到不仅会议开得好,而且会后对会议的精神传达、贯彻、落实好。 (《法音》1992年第3期)
附录七 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
--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的报告(1993年10月15日) 赵 朴 初 各位代表: 在祖国安定繁荣、佛教事业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在京举行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并隆重庆祝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四十周年。 四十四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为我国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开辟了广阔前景。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制定、贯彻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政策。佛教界爱国人士的社会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热情空前高涨,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积极参加各项爱国、民主、和平运动,成立爱国、学习组织,创办《现代佛学》等佛教刊物,努力分清邪正,明辨是非。在人民政府的支持、帮助下,一些著名寺院得到修整,宗教活动正常开展。佛教界人士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佛教组织的愿望日益迫切。这些情况表明,成立中国佛教协会的条件已经成熟。在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的关怀、支持下,经过佛教界知名的长老、居士多次会商,于1952年11月5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佛教协会发起人会议,发表了《中国佛教协会发起书》,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筹备处。经过半年多的积极筹备,1953年6月3日,一个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宗派佛教徒的联合组织--中国佛教协会诞生了,实现了中国佛教三大语系、四众弟子空前的大团结,佛教界许多有识之士长期向往追求的理想终于变成了现实,成就了中国佛教史上前所未有的奇勋。 四十年来,中国佛教协会经历了正常发展、曲折反复、严重挫折、恢复振兴的不平凡历程。 从1953年到1956年,中国佛教协会的工作正常开展。在这个时期,党和政府认真贯彻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专条规定使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国家根本大法上得到了确认和保障。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和一些地方佛教协会相继成立,许多著名寺院得到维修和保护,佛教徒的经教修学、讲经说法、收徒传戒、劳动生产等项活动正常进行。在中央领导人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怀、支持下,创办了中国佛教最高学府--中国佛学院。这所佛学院从开办到“文革”前,造就了一大批爱国的、具有相当佛学水平的汉藏僧才,其中许多人成了各级佛教协会和重要寺院的骨干。在抗日战争期间陷于停顿的、具有百余年历史的金陵刻经处重新得到恢复和修整,使之成为保存经板达十五万余块的全国佛典、图像刻板的总汇,印刷、流通了大量的佛教经籍。《现代佛学》改为本会会刊,继续编印、发行,对联系信教群众,宣传政策,佛学研究,国际文化交流起了积极作用。为了纪念佛陀涅般二千五百年,本会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进行了对《房山石经》的发掘、拓印的浩大工程,发掘石刻经板一万四千二百七十块,拓出了七套拓片,使这部历经千年、刻在石板上的稀世法宝得以重放光辉;还编印了《释迦牟尼佛像集》、《中国佛教画集》,精心制作了一批佛像,摄制了影片《佛教在中国》;在各大寺院举办了纪念法会;应锡兰(今斯里兰卡,下同)政府和佛教界的要求,集中了全国的佛教学者、专家,成立了《中国佛教百科全书》编纂委员会,承担英文《佛教百科全书》中国佛教条目的撰写和翻译,在佛教学术研究和中外佛教文化交流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我们加强了汉族佛教界同兄弟民族佛教界的联系和团结。本会当时的名誉会长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进京,视察内地佛教工作,传法灌顶,这是国内各民族佛教徒团结和睦的一件大事。护送佛牙舍利到云南边疆供各民族信众朝礼,满足了这一地区上座部佛教徒长期的夙愿,密切了云南边境上座部佛教和内地佛教的关系。我们还多次组织少数民族佛教界人士到内地参观工农业建设事业,朝拜名山大寺。 在这个时期内,中外佛教传统友好关系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早在1952年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在京举行期间,我国佛教界代表同与会各国的佛教代表进行了广泛的接触,互赠法宝,共同发表声明,对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制止侵略战争,保卫亚洲及世界和平起了积极作用。会议期间,我本人代表我国佛教界将一尊象征慈悲和平的佛像通过与会的日本佛教代表赠送给日本佛教界,在日本佛教界引起强烈反响。不久,日本佛教界友好人士大谷莹润、菅原惠庆等领导的“中国在日殉难烈士慰灵实行委员会”派代表团飘洋过海,送还中国在日殉难烈士遗骨。这两件事开始了新中国佛教界与日本佛教界的友好交往。1955年我本人赴日参加禁止原子弹、氢弹世界大会,受到了日本佛教界热情友好的接待,这是新中国佛教徒第一次访问日本。这个时期,我们同缅甸佛教界的友好往来十分密切。本会多次组团出访缅甸,特别是1955年10月应缅甸政府和佛教界的要求,我会组团护侍佛牙巡行缅甸,受到缅甸举国上下的礼拜、供养,为加强中缅友好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接待了由印度、锡兰、尼泊尔、老挝、柬埔寨、泰国、越南七个国家的法师组成的国际僧侣代表团的来访。喜饶嘉措大师亲自率团赴印度、尼泊尔,分别出席纪念释迦牟尼涅般二千五百周年庆典和世界佛教徒联谊会第四届大会。我会名誉会长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也在这时应邀访问印度,参加有关纪念活动。 这个时期,中国佛教协会对内对外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当时社会政治运动的冲击和影响下,佛教工作中也出现了失误,突出地表现在对上海佛教青年会和金刚道场的某些法师、居士进行了不公正的批判和对待,在一定范围内对佛教界造成了不良影响。 从1957年到“文革”开始,中国佛教协会的工作继续开展,同时也经受了反复和挫折。本会于1957年和1962年先后召开了第二届和第三届全国代表会议。一批省级佛教协会相继成立。在周恩来总理和人民政府的关怀、支持下,重建了佛牙舍利塔,并于1964年举行了有国际佛教人士参加的开光典礼。广大佛教徒同国家和人民患难与共,风雨同舟,经受住了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的严峻考验。1962年前后,在贯彻政策、调整关系的形势下,佛教事业一度出现活跃的局面,本会提出了开展佛教工作的规划。佛教教育事业进一步开展,中国佛学院增设了研究部和藏语佛学系。收集、整理佛教文史资料的工作全面展开,佛教书刊的出版流通继续进行。 这个时期,本会在发展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做了许多工作。1963年,为了支持越南南方佛教徒反迫害的斗争,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平,在北京召开了亚洲十一个国家和地区佛教徒会议。1962年到1963年,中日佛教界冲破重重阻力,发起纪念鉴真逝世一千二百周年的活动,在日本掀起了加强中日友好、促进两国邦交正常化的群众性热潮。我国佛教界、文化界、医药界在北京隆重举行了纪念活动,出版了纪念文集,在扬州大明寺修建了鉴真和尚纪念堂,在广东肇庆鼎湖山修建了伴随鉴真东渡、圆寂在途中的日僧荣睿纪念碑。1964年我会同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六个单位共同举办了玄奘法师逝世一千三百周年纪念大会,有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佛教界人士应邀与会。应我会邀请,由日本各主要宗派领导人组成的“日本佛教访华亲善使节团”来我国访问。还先后接待了一些日本佛教界著名友好人士的来访。与此同时,我会负责人多次出访日本,参加纪念鉴真和尚的活动,出席世界宗教徒和平会议和禁止原子弹、氢弹世界大会。1961年,应锡兰政府和佛教界的请求,我会组团护侍佛牙舍利到锡兰巡行,受到锡兰政府和广大人民的盛大欢迎和虔诚礼敬。锡兰、印度、尼泊尔等国的一些高僧和学者先后应邀访问我国。我会负责人分别访问了锡兰、柬埔寨、越南、蒙古。 1958年,全国汉族佛教界人士分片先后召开了社会主义学习座谈会。在这些会议上开展了反右派的斗争,犯了扩大化的错误。与此同时,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汉族地区佛教事业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遭受冲击,受到很大损失。藏族地区平息叛乱,进行民主改革,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压迫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在平叛和民主改革中,不少地方对待喇嘛和寺院发生了严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情况,使藏传佛教蒙受了损失。1964年、1965年,宗教工作“左”的思想进一步发展,在对宗教界进行三个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国际主义)教育中,对本会会长喜饶嘉措大师错误地开展批判和斗争,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此期间,本会会刊《现代佛学》被迫停刊。本会领导的,在搜集、整理佛教史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的三时学会也被迫停止活动 。大家知道,本会名誉会长、藏传佛教的领袖十世班禅额尔德尼也受到错误的批判和对待。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人民遭受了一场深重的灾难。在这期间,中国佛教协会的工作被迫停顿,组织陷于瘫痪;全国绝大多数寺院被毁坏或占用,大批僧尼被赶出寺院;佛教界人士大多遭到批斗,有些人含冤死去;佛教文化教育事业单位和地方佛教协会被迫关闭,整个佛教事业遭受了一场浩劫。在此期间,某些著名寺院和一批重要佛教文物由于周恩来总理等老一辈领导人的明令保护得以幸存,个别寺院还得到维修。 粉碎“四人帮”,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佛教事业进入了恢复振兴的新的历史阶段。粉碎“四人帮”前后,我会会务开始恢复。1980年冬召开了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标志着本会的会务和全国佛教事业在经历十年浩劫之后踏上了新的征途。1982年召开了本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讨论、研究了全国汉族地区重点寺院建议名单、加强佛教人才培养和佛教书刊出版流通问题,推动了佛教事业的开展。1983年,在本会成立三十周年之际,召开了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总结了中国佛教协会三十年的工作,提出了提倡人间佛教思想,发扬中国佛教农禅并重、学术研究、国际交流三个优良传统的指导方针。1987年召开了本会第五届全国代表会议,从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上阐明了佛教能够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观点,对中国佛教走上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相协调的道路具有指导意义。 在这个时期内,我会不遗余力地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宪法》和《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与政策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我会代表佛教徒的权益,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大多被采纳。我们协助党和政府制定文件明确寺院管理体制,确定全国重点寺院名单,恢复、收回和修整了一大批著名寺院,并且在中央和有关地方领导的过问和支持下,解决了将广州光孝寺、大足圣寿寺、开封大相国寺归还佛教界管理的“老大难”问题。为了加强和改进寺院的管理,本会于1987年底召开了汉传佛教重点寺院管理工作座谈会,制定了《汉传佛教寺庙管理试行办法》和《汉传佛教寺庙共住规约通则》,连同《关于汉族佛教寺庙剃度传戒问题的决议》颁布实施。对于侵犯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寺院合法权益的违反政策的现象,本会积极反映情况,协助党政主管部门加以纠正。在这个时期内,本会就所谓开展对“宗教神学”的批判、宗教方面形势的估量、宗教的五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宗教概念的界定、宗教工作的方针任务、保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宗教徒的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的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涵义、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界限、政教分离与政教分开、宗教工作与民族工作的关系等一系列理论政策性问题发表了见解和意见,受到中央领导部门的重视,许多意见得到采纳。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历届领导人对宗教工作十分重视,正确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文件,系统地提出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进行了宗教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人多次亲切会见各宗教负责人,坦诚谈心,发表重要讲话,对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宗教工作,保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舞各民族宗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起了巨大作用。应该说,这十五年是建国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得最好的时期。 本会注意加强藏传佛教和上座部佛教的工作。回顾这个时期藏传佛教工作,我们十分怀念本会名誉会长、十世班禅大师作出的重要贡献。本会召开了藏传佛教座谈会,讨论、研究了落实宗教政策、活佛转世、藏传佛教自身建设等问题。对藏传佛教修缮寺院、培养人才,我会给予了力所能及的资助。本会在西双版纳召开了上座部佛教座谈会,进一步密切了同云南边境上座部佛教界的联系,讨论、研究了加强上座部佛教事业建设等问题,对上座部佛教工作若干重要政策性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意见,并捐款资助上座部佛教事业建设。1988年,我会和内地一些佛教协会与寺院给遭受地震破坏的云南临沧、思茅地区的上座部佛教界捐助了二十几万元救灾款,帮助他们重建耿马总佛寺等一批寺院。 本会大力加强培养佛教人才的工作。1980年恢复了中国佛学院,继后成立了中国佛学院灵岩山分院、栖霞山分院。接着,福建省佛学院、闽南佛学院、上海佛学院、四川尼众佛学院、四川省佛学院、普陀山佛学院、九华山佛学院、岭东佛学院、江西省佛学院、黑龙江依兰尼众佛学院等一批汉语系佛学院相继成立。一些重点寺院还举办了不同类型的僧伽培训班。为了提高寺院执事的管理水平,我会在九华山先后举办了两期寺院执事进修班。在班禅大师亲自主持下,成立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西藏、内蒙、青海、甘肃、四川等地也都开办了培养藏语系佛教人才的佛学院。云南上座部佛教教育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我们还先后派出比丘、居士前往日本、斯里兰卡、泰国留学。本会于1986年召开了全国汉语系佛教院校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全面规划,适当调整,保证重点,协调发展”的方针,制定了高中初三级既相衔接又各有侧重的佛教教育体系的规划。1992年初,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汉语系佛教教育工作座谈会是一次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把培养人才的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提出了“学修一体化,学僧生活丛林化”等方针和一系列措施,还发起建立中国佛教协会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开拓了佛教教育事业的新局面。 在这个时期,佛教文化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1979年建立了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收集、保存了大批珍贵的佛教文物,开展了对《房山石经》的研究和出版。重新恢复、修整金陵刻经处,印刷、流通了大量的佛教经籍。创办了新的会刊《法音》杂志,在海内外广泛发行,编印《法音文库》丛书,成立《法音》杂志社。创办了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有计划地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中外佛教学术交流,出版佛教文化书刊。本会先后两次召开了佛教书刊出版发行工作座谈会,对全国这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规划和协调,推动了各地佛教经籍书刊出版发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我们还多次举办了佛像图片、经籍、书画、金石等方面的展览。 本着佛教救世济人的精神,多年来我会和各地佛教界积极支持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和救济工作。本会参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发起,捐款资助,并同其他兄弟宗教团体联合举办名家书画展览,进行义卖捐献活动。1991年安徽、江苏等省发生特大水灾,本会发出紧急通知,号召全国佛教徒捐钱捐物,投入救灾,香港、台湾及海外佛教界人士也纷纷解囊相助,共募集救灾款人民币五百万元左右汇交灾区。还捐款救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灾民。 本会积极开辟和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海外华人佛教界的联谊工作。内地佛教界同香港佛教界多次组团互访。本会应香港宝莲禅寺的请求,赠送该寺一部清刻大藏经。香港天坛大佛的宏伟工程得到了本会及内地佛教界的大力支持与赞助。本会接待了台湾佛教界一些知名人士的来访。近几年来,台湾佛教徒来大陆朝拜祖庭、探亲访友日益频繁,增进了了解,密切了联系。本会及地方佛教界同美东佛教总会、法界佛教总会及美国华人佛教界多次进行互访,开展了法务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我国佛教界人士同新加坡佛教总会、光明山普觉禅寺等寺院的长老、居士进行了互访,开展了真诚的合作,建立了深厚的友情。十多年来,台湾、香港及海外华人佛教界对大陆佛教寺院的修复庄严、佛教文化教育事业的开展给予了大力支持,体现了他们与大陆佛教法脉相承、血浓于水的深厚感情。 本会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往来与合作有了很大的开展。1980年,在老一辈中央领导人邓小平、邓颖超的关怀、支持下,日本唐招提寺保存一千三百多年的鉴真大师像回国巡行,掀起了中日友好新的热潮。日本佛教传道协会对隆莲法师和我本人授予传道功劳奖,日本庭野和平财团、佛教大学、龙谷大学以及韩国东国大学对我本人赠予奖金、授予名誉学位,体现了他们对中国佛教界的友好情谊。我们同日本佛教各宗派的关系从一般友好往来发展到祖庭庄严、文化交流、人才培养等多领域的合作。 我国佛教界同泰国佛教界的友好往来十分频繁。1989年泰国国王委托驻华大使将前僧王准备访华赠送的一尊铜铸镏金释迦牟尼佛像、巴利三藏圣典、法物供器赠送给中国佛教协会,供奉在佛牙舍利塔的大殿。泰国佛教界多次组团来访,赠送佛像经书,资助建造佛殿。1993年6月,泰国僧王智护尊者应邀访华,受到我国政府和佛教界的隆重接待和热烈欢迎,江泽民主席亲切会见了僧王座下,这是中泰两国佛教徒和人民友好关系中的一大盛事。 本会接待了斯里兰卡一些大德高僧的来访,并多次派团前往访问。斯里兰卡政府领导人向我会赠送了佛像。本会赴斯留学的学僧受到了精心培养和殷切关照。 朝鲜佛教徒联盟中央委员会负责人多次来华访问,本会负责人两次率团进行了回访。还接待了两批朝鲜佛教研修生前来我国寺院参学。 本会多次接待了韩国佛教宗团协议会和主要宗派负责人的来访,本会负责人两次率团前往韩国参加有关的国际会议并进行了友好访问。 本会同印度、尼泊尔、孟加拉等亚洲许多国家以及欧洲、北美、大洋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佛教界都进行了友好交往。其中将保存在我国拉萨的阿底峡尊者的骨灰送回孟加拉,是中孟佛教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本会派团出席了世界佛教徒联谊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届大会,多次出席国际性的宗教首脑会议和佛教学术会议。本会同兄弟宗教团体共同组团多次出席了世界宗教和平会议和亚洲宗教和平会议的大会。1986年是国际和平年。当年,本会在北京承办了世界宗教和平会议国际理事会会议。其间,在本会的号召下,全国各大寺院同时举办法会,祈祷世界和平。 各位代表: 四十年来中国佛教协会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概括起来主要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寺院及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提供了意见和建议。 二、增强了民族的团结、佛教徒内部的团结、佛教与其他兄弟宗教的团结、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密切了佛教徒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引导和推动佛教徒参加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学习,积极投身各项爱国活动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号召佛教团体、寺院发扬农禅并重的传统和救世济人的精神,进行农业、林业、手工业等项生产劳动,举办自养服务事业,参与、支持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四、指导和推动佛教团体、寺院加强自身的管理与建设,端正道风、学风,正常进行经教修学、弘法利生、举办法会、收徒传戒等项法务活动。 五、举办佛教院校,制定发展佛教教育规划,提出教学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地培养佛教人才,初步形成三大语系、高中初三级佛教教育体系。 六、建立佛教文化机构,积极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出版流通佛教书刊,发掘、整理佛教文化遗产,保护佛教历史文物,进行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七、开创和发展了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华人佛教界的联谊活动,从彼此交往发展到庄严祖庭、建造佛像、流通法宝、培养人才、文化交流、举办法务、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密切合作与相互支持,促进了佛教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改革开放、繁荣经济和祖国统一的大业。 八、发扬我国佛教国际交往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往来,增进了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佛教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对发展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积极成效。 总之,四十年来中国佛教协会所做的工作是大量的,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所走过的道路是曲折的。四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各民族佛教徒同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始终同命运共呼吸,经受了严峻的考验,迎来了今天政通人和、法轮常转的殊胜时节因缘。 古人云:四十而不惑。在中国佛教协会进入不惑之年的时候总结以往的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中国佛教必须而且能够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或相协调。佛教与政权相分离,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不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佛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佛教徒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继承和发扬中国佛教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实现“相适应”或“相协调”对佛教的基本要求。我们还认为,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真正做到把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私事,从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和宗教的合法权益,这是实现“相适应”或“相协调”的基本前提。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或相协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践证明,我国佛教典型地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等五性,还具有显著的文化性。建立中国佛教协会,就能够充分发挥佛教的特点和优势,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繁荣、祖国统一、国际友好、世界和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执行这一必不可缺的外缘具足的情况下,佛教自身建设的好坏是决定中国佛教兴衰存亡的根本内因。自身建设的重点是以戒为师,大力加强建立在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根基上的道风建设;自身建设的关键在于培养佛教人才,提高四众素质。只有这样,佛教才能保持健康的肌体和活力,续佛慧命,弘法利生,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四、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要求中国佛教协会和地方佛教协会必须具有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的职能,以便团结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守法,同全国人民一道,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佛教自身建设和共同性的教务问题上发挥宏观决策、规划协调、督促检查的作用。为此,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要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保持佛教团体的特色,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代表佛教界合法权益,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会务。 各位代表: 当今中国的佛教适逢大好机遇。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我国佛教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我们佛教徒实践佛陀的教义,造福社会,饶益众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把握当前的大好机遇,因势利导,精进不懈,继往开来,开拓我国佛教事业的新局面,是当今佛教界肩负的历史使命。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当今中国佛教从自身建设来说,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对外开放、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腐朽思想的泛起是难以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佛教界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淡化,戒律松弛;有些人道风败坏,结党营私,追名逐利,奢侈享乐乃至腐化堕落;个别寺院的极少数僧人甚至有违法乱纪、刑事犯罪的行为。这种腐败邪恶的风气严重侵蚀着我们佛教的肌体,极大地损害了我们佛教的形象和声誉,如果任其蔓延,势必葬送我们的佛教事业。如何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保持佛教的清净庄严和佛教徒的正信正行,从而发挥佛教的优势,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这是当今佛教界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根据当前的形势和我国佛教的实际情况,着眼佛教事业建设与发展的未来,各级佛教协会和全国佛教界都必须把注意力和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提高四众素质上来。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就是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这五个方面,信仰建设是核心,道风建设是根本,人才建设是关键,教制建设是基础,组织建设是保证。 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首先是要求寺院僧尼具足正信,勤修三学,遵守戒规,严肃道风。为此,寺院必须坚持早晚课诵、过堂用斋、修禅念佛、讲经说法、半月诵戒、夏季安居、冬季打七以及在佛教传统节日举行法会等。上述这些修学活动,各寺院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寺院负责人要身体力行,领众熏修。寺院应信众要求举行佛事活动,应视为僧人带领信众进行的修持,必须严肃认真,如法如律,坚决克服佛事活动商业化的不良倾向。对这些佛事活动,有关寺院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不可过于频繁,影响僧尼的经教学修。要在近一两年内采取切实有力的步骤,分期分批地对汉族地区佛教寺院进行一次整顿道风的学习与检查。在大多数僧尼增强信仰、严肃道风的基础上,对有些信仰淡化、有悖僧律的僧尼,经学习愿意改正继续为僧者,应按戒律的规定进行忏悔乃至重新受戒;对确无悔改表现者,必须收回衣钵戒牒,离寺还俗。对僧尼中个别严重违犯戒规、道风败坏、屡教不改者,必须按戒规的要求收回衣钵戒牒,摈出僧团。对僧尼中极个别为非作歹、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要制定和完善寺院管理,僧尼剃度、受戒,僧籍、僧阶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以利寺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僧尼队伍的清净和合。寺院和居士团体要引导在家二众进行学修,正信正行,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做一个好公民、好佛教徒。在家二众要恭敬三宝,关心寺院,护持佛教。 大力培养合格僧才,加强人才建设,是关系中国佛教命运和走向的头等大事,是我国佛教事业建设与发展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建议本届全国代表会议就加强人才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汉语系佛教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制定措施,通过决议。寺院是培养合格僧才的基础,担负着向佛教院校输送合格僧源的任务,寺院道风学风的好坏,对整个人才建设关系极大。各佛教院校要坚持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宗教院校的办学方针,以戒为师,从严治校,健全和充实领导班子,实行学修一体化、学僧生活丛林化的方针,稳定和加强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要组织力量制定各级佛教院校教学大纲,选定、编写相应的教材。全国和一些地方佛教协会继续举办寺院执事进修班,使寺院的主要执事得以分期分批进修,提高素质,管理好寺院。寺院对本寺常住的中青年僧尼要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进行佛法以及法律、政策、文化知识的学习。有条件的寺院经申报同意,可举办初级佛学院和僧伽培训班。要关心、支持藏传佛教教育事业,考虑在适当时候召开藏语系佛教教育工作座谈会,以规划和推进藏传佛教人才建设。要尽快开办以巴利语系佛教教育为重点的云南省佛学院,加强上座部佛教人才建设。 加强寺院和各级佛教协会的组织建设,是佛教事业顺利开展的保证。继承和健全寺院丛林组织人事制度,这个制度是具有佛教特色的寺院民主管理制度。凡是有条件的寺院,要建立和健全两序大众按期推选或礼请住持以及住持到期退位,住持对班首、执事的请职,住持同班首、执事对重大寺务的民主议事等丛林僧团组织制度。选任住持、班首、执事,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爱国守法、具足正信、戒行清净、作风正派、具有一定佛学水平和办事能力的条件。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都要健全组织,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要以德才兼备的佛教徒,尤其是僧人为主体。地方佛教协会,尤其是省级佛教协会,必须建设成为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健全,有会址,有经费来源,具有法人资格,联系信教群众,正常开展会务的实体。 在大力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提高四众素质的同时,要继续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参加有关的法律政策性问题的协商,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利进一步理顺名山大寺的管理体制,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关系,保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寺院与佛教团体的合法权益。要引导和推动各民族佛教徒坚持宪法、法律、时事政策的学习,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维护社会安定,增强民族团结,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办好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法音》杂志社、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金陵刻经处以及地方佛教文化研究、出版流通机构,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佛教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继续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华人佛教界的联谊工作,加强交往与合作,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情谊,为促进祖国统一和发展佛教事业而努力。继续发展同亚洲国家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佛教界的友好往来,积极参加和支持世界与亚洲的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的和平友好活动,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平。 各位代表: 中国佛教协会和新中国的佛教事业进入了不惑之年。只要我们全国各民族的佛教徒在总结四十年来经验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把握当前的大好机遇,从国家的大局和佛教事业的根本利益出发,自觉地把这次会议制定的方针、任务和措施化为实际行动,勇猛精进,那么就一定会迎来中国佛教光辉灿烂的明天,就一定能够为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佛日增辉、法轮常转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法音》1993年第十二期)
附录八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19日通过) 第一条 中国佛教协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有关的法律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推动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学习,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四、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五、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六、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七、发展同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八、指导和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第五条 本会会务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的职权是: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并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会长必要时可召集副会长参加的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第九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十条 本会设置咨议委员会,以利继续发挥老一辈佛教界代表人士的积极影响和作用,擢用优秀的中青年佛教人才,增强佛教界的团结,保持佛教事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咨议委员会委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推举产生。 咨议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咨议委员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参加本会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咨议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佛教教制建设工作委员会、佛教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外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各该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内开展会务。本会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会务进行切实的讨论和认真的协商,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分会),在佛教内部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级地方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必须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海内外佛教徒自愿乐助;各寺院按规定的办法提供;其他合法收入;申请政府补助。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附录九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21日通过)
前 言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 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 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 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 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 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 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人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商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二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 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 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 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 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 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省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 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第十八条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单。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
第四章 培育僧才与学术研究
第二十条 寺院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宗教徒的要求,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寺院应积极进行智力投资,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培养僧才。可举办本寺僧人学习班,还可挑选品德较好,佛学、文化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僧人,在法师的指导下,钻研教理,认真阅藏,进行重点培养。有条件的寺院,可在省佛教协会统筹下,举办初级佛学院;也可办短期的专门知识(如佛事唱念仪轨以及寺院管理需要的财会、文物保管等)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寺院应组织有佛教文化造诣的僧人,聘请教内外有关专门人才,挑选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僧人参加,结合本寺、本宗派的历史特点和收藏的经书、文物,有计划地开展资料整理和学术研究,把这方面工作和造就人才结合起来。
第五章 生产自养事业与布施佛事收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农禅并重的传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寺院特点的农业、林业、手工业等事业和法物流通、素斋、客舍等自养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生产、自养事业,可以吸收必要数量的职工,也可单独核算,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院统一管理。寺院应在布局上把生产服务区同主要殿堂、寮房划分开。 要加强寺院僧众与职工的团结合作。寺办生产自养事业单位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寺务会议。寺院要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职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规和宗教习惯,服从寺院的管理。对个别严重违犯宗教政策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寺院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寺院不接受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寺院区划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如确有需要,须征得寺方同意,并报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所设网点和举办的活动均应以不影响寺院清净庄严、不损害寺院权益为原则,纳入寺院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寺院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寺院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院摊派财物。 寺院可以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政治条件和无损寺院主权的捐赠。 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以外,均归常住。 第二十六条 寺院应根据本身财力,积极兴办佛教文化和教育事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举办安老、施诊、修桥补路等利生事业,对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全国佛教事业是一个整体,提倡寺院之间互相支援与协作。 第二十七条 为适应佛教事业全局需要,汉族地区寺院按规定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第六章 接待外宾与海外联谊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接待外宾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联谊活动。在接待工作中,应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在教言教,体现政策,自重自爱,注意威仪。应遴选思想、文化、佛学素养好,懂政策、守纪律的僧人,担任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寺院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寺院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如遇特殊情况需先报中国佛教协会批准后方可商请。
第七章 文物保护与园林管理
第三十条 寺院的文物、树木等属寺院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第三十一条 寺院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对寺内文物保管人员,应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文物保护,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文物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三十二条 寺院园林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搞好绿化,管好山林,整洁环境,美化景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园林部门专业指导。
第八章 财务制度与物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寺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政府拨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寺院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寺院物资,必须指定僧团有关执事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第三十六条 寺院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山林等财产的契证。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权益。
第九章 做好治安与加强消防
第三十七条 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附录十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21日通过)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一、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 二、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住持依选贤制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四、住持、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职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五、早晚课诵、二时斋供、坐禅听讲、集体劳动,除按寺院传统可以不随众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记过。 七、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八、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常住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九、全寺僧众均需僧装整齐,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酒、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不得私自砍伐采摘自用或做人情。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十三、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四、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附录十一 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办法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21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靠佛教界自身的财力,解决建设与发展全国和地方佛教事业经费的不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和全国与地方佛教协会的支持下,大部分寺院经过恢复修整,开展寺务,已初步具有一定的财力基础。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少量经费,支持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既有利于佛教事业的全局,也符合各寺院长远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为了按照各寺院不同的收入情况,合理确定提供经费的不同数额,兹将汉族地区寺院划分为四类:一类,年总收入二百万元以上;二类,年总收入一百万元以上;三类,年总收入五十万元以上;四类,年总收入十万元以上。各类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于1993年12月底以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此分类仅就寺院收入多少而言,别无其他含义。 第四条 各类寺院每年提供经费的数额是:一类四万元,二类二万元,三类一万元,四类二千元。各类寺院提供的经费,半数直接交中国佛教协会;半数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用以补贴省、地(市)、县(市)三级佛教协会的经费开支,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佛教协会制定。 第五条 寺院类别及提供经费的数额一经确定,五年不变。各类寺院均应将所承担的经费数额作为必须支出项目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少数民族地区佛教寺院提供经费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94年起实施。
附录十二 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加强省级佛教协会组织建设的几点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级佛协)是所在省区市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省级佛协肩负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寺院合法权益的重任;肩负着指导、支持、组织、协调本省区市各级佛教协会、居士团体、寺院开展各项佛教事业的重任;肩负着督导本省区市各级佛教协会、居士团体、寺院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和决定的重任。加强省级佛协的建设,是我国佛教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组织保证。遵照赵朴初会长提出的“省级佛教协会必须建设成为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健全,有会址,有经费来源,具有法人资格,联系信教群众,正常开展会务的实体”的要求,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省级佛协参照实施。 一.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要健全 1.必须有一名会长或副会长驻会主持会务;必须有一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驻会主持日常会务工作。 2.定期召开会长会议、办公会议,重要会务须经会长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以佛教徒为主体。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确定相应编制,因需要亦可聘任若干工作人员。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要加强团结,密切配合,搞好工作。 二.要有适当固定会址 1.省级佛协必须有固定会址。会址最宜设在寺院。会址所在的寺院直属省级佛协领导。会寺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各自分管或统筹管理。 2.个别尚没有适当会址的省级佛协,可结合收回开放一座寺院统筹解决会址问题。 三.要有经费来源 1.佛教界自筹一部分经费。参照1993年10月21日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所收经费,必须用于佛教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2.兴办自养服务事业以增加经济收入。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4.接受海内外佛教界的自愿捐助。 四.关系要理顺 1.省级佛协要尊重和接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这种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根据《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省级佛协必须接受中国佛教协会在佛教内部事务上的指导和检查,并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3.根据本省区市佛教协会章程,省级佛协应在佛教内部事务上对所在省区市的各级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实行指导和检查。所在省区市各级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必须执行省级佛协的决议和决定。 五.取得法人资格省级佛协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社团法人资格的手续。 六.搞好自身建设省级佛协除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外,还应在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和人才建设方面做出表率,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省级佛协主要领导成员应首先带头搞好道风,严于律己,提高文化、佛学、政策、思想水平和领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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