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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政策法律知识问答之一           ★★★ 【字体:
宗教政策法律知识问答之一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    

 

序言

  为了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几年前,我提议要编写一本“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的小册子。综合研究室徐玉成同志花了不少心血,经过几年的努力,搜集有关资料,写成了《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一书,在《法音》上连续发表后,反映良好,我感到欣慰。书中所列问题远不止百问了,远比我当时设想的丰富。内容不仅仅涉及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而且还涉及到宗教理论,宗教与文化的关系等等,这对于普及宗教常识,引导人们正确的认识和对待宗教,是有益处的。   
  我历来主张,普及性知识读本写答问式比较好,因为答问式读本简明易懂,便于阅读和掌握,我自己就写了一本《佛教常识答问》。现在又有了《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同时我正在请人编写“科学常识答问”,要求从日用而不知的东西讲起,向佛教四众普及科学常识。普贤行愿中有一条是“恒顺众生”,就是要随顺时代,适应时代,只有这样才能作到饶益众生,于诸病苦,为作良医,于失道者,示其正路。作为一个佛教徒来说,学好佛学是本分,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时期的佛教徒来说,特别是在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仅仅学好佛学是不够的。佛教提倡“广学多闻”,菩萨行者要学习“五明”,即:①声明(音韵学和语文学);②工巧明(一切工艺,技术、算学、历数等);③医方明(医药学);④因明(逻辑学);⑤内明(佛学)。我们常说“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如果只有佛学知识,没有世间法的知识,就无法契理契机地恒顺时代,报答国家,利益众生,就难以圆满佛教造福社会,利益人民的宏大愿力。为了佛教的弘法利生事业,整个佛教界面临着提高自身素质的问题。提高素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提高戒、定、慧三学的水平和修养;另一方面要提高政策法律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弘扬佛法、管好寺院、兴办各项佛教事业、协助政府落实宗教政策中,做到遵守法律和政策,抵制和反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现象,维护佛教界和寺院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多做贡献。   
  《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这本小册子,是一本具有资料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兼备的好书,对信教和不信教的人都会有所帮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宗教法律、政策也会不断得到丰富和充实。因此,本书的内容也还应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修正、补充,使之更加完备、实用。这是我对本书的一点希望。   
  趁此书出版的机会,应作者之请写了上面的话,算是本书的序言。


赵朴初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论依据

1.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宗教做为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同时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是世界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与人类文明同步。世界上一切国家,一切民族,都有不同的宗教存在,不同的宗教也反映了不同的社会文化、民族习惯、法律意识和政治制度,宗教是人类社会普遍的文化现象。
  关于宗教一词的文字含义,历史上佛教以佛说的为教;以佛弟子所说的为宗,宗为教的分派,合称宗教。(《辞源》第二卷第815页)“宗”或者“教”这个名词,自中国古时候就开始使用,特别是南北朝末朝至随唐时,佛教的天台宗,华严宗等学者,解释经典的中心问题时,曾要约地以名、体、宗、用、教等五点来说明。不久,宗与教遂被连成“宗教”之词使用。宗教者即为诠表佛教的特殊要义而使用之各种语言文字。由此看来,宗教一词是来源于佛教,也是指佛教而言的。(日本,山口益著《作为宗教的佛教》),到了后来,宗教一词逐渐演化成泛指对神道(即有神论)的信仰。   
  当今我国的宗教,是指流传于我国并被部分群众所信奉,并且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东正教)等。

2.什么是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  

3.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4.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其现实根源和理由,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是基于这一现实提出来的。也就是说:通过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5页)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但是,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存在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还很有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较之旧中国有了根本的改变,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产生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将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作为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需要,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只有当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对待宗教唯一正确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

5.马克思恩格斯如何对待宗教信仰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为了使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团结起来,为争取本阶级的解放和社会政治民主权利而进行斗争,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象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
  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一文中指出:“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象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列宁全集》第10卷第63页)并进一步指出:“每一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那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列宁选集》第一卷第425—426页)
  1891年,德国社会民主党通过爱尔福特纲领规定:“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从而把宗教信仰做为人民自由选择的问题。(参见上海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一书)

6.列宁对待宗教、教会和教徒的原则是什么?

 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针对当时俄国宗教的状况,明确提出了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

  一、对待宗教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

  二、“一切宗教,一切教会,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三、国家应“保障公民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承认一切公民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

  四、“实行教会同国家分离”。

  五、“必须避免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禁止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教徒群众”。

  六、“必须坚决铲除任何企图用关闭教堂、清真寺、寺庙等行政手段同宗教信仰斗争的作法”。

   七、“要保护具有历史,艺术和考古价值的教堂、寺庙”(本条引文参见《世界宗教资料》90年第一期第7页)。

7.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

  中国共产党早在成立的初期,就重视宗教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探索,总结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主要是:
  一、1923年至1926年间,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决议案中,都强调对宗教采取慎重态度,告诫党员不要故意制造和宗教徒发生实际冲突的机会,革命活动不分党派、宗教和阶级等。
  二、1931年,江西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实际目的”。
  三、1941年5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四、1945年,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993页)并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 (《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971页)
  五、1952年,毛主席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人民日报》1952年11月22日)
  六、1957年,毛主席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68页)又指出:“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57页)
  七、我国历届宪法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历届政协、人大都有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
  从1957年以后,由于受前苏联“无神论”宣传的影响,我国在宗教问题上逐渐脱离了中国宗教的实际,“左”的指导思想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发展起来,特别是“文革”十年,国家和人民遭受到巨大的劫难,宗教界受到严重冲击。
  八、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遵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总结了在宗教工作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
  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参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页)
  九、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会见宗教界领导人时指出:“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绝对不能改变的。这是因为,四十年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这个政策是正确的,只要正确贯彻这一政策,就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否则,就会产生多方面的负效应。‘文革’十年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某种意义上是沉痛的。我们再也不能重犯那种历史性错误。这一点,我们党和政府要经常对全体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各宗教团体也应经常向自己所联系的信教群众进行这方面的宣传解释,让大家放心”。(《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0页)。

8.新时期党和政府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什么?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其目的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
(参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61页)。

9.新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为了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当前主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错误倾向。全党同志,各级党委,特别是各级主管宗教的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地总结和吸取建国以来党对宗教的工作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进一步认识和掌握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定不移地把党的宗教政策放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轨道上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8—59页)。
  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4—215页)。

10.新时期党和政府处理与宗教界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把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信这种教或那种教的人都团结起来,大家和睦相处,彼此尊重,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上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3页)。“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有了这样的政治基础,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作为我们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成部分的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一定会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发展。这是我们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宗教理论同我国宗教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而得到的一条重要经验。概括来说,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0页)。

11.为什么说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指宗教团体和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相适应。在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由以下一些因素决定的:
  (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政府取得了对宗教事务的领导权。把宗教从剥削阶级控制和利用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割断了宗教与帝国主义的联系,成为中国人民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界爱国爱教,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二)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状况已经起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翻身的基础上,又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四)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得与国家分享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干预行政、不干预司法、不干预教育。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原则。
  (五)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国家的主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体制中,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和爱国政治联盟,宗教界人士参加各级人大、政协会议,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宗教界不仅是团结教育的对象,也是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体现。
  (六)宗教界爱国爱教,发扬宗教文化和宗教道德中的一切积极精神,发挥宗教的凝聚力,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为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全国的大局服务。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1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致的吗?

  四项基本原则是写入我国《宪法》总纲的根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和强国之路。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是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重要条款。二者都是我国所坚持的《宪法》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坚持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重要前提;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不可少的社会政治条件,是贯彻民主制度和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因此,二者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
  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这一论断阐明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相互关系,是我们正确处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准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基础,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基础和重要内容。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团结全体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其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促进发展服务。
  四项基本原则内容中,就含有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例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含有团结爱国宗教界人士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内容;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含有在人民内部实现广泛的民主,以国家的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和参政议政等民主权利的内容;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含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其中就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宗教观的科学体系,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把宗教工作放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轨道上。综上所述,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统一的、一致的。

13.为什么说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李鹏总理在1990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需要在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长期努力才能解决好宗教问题。因此,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并指出:“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历史上,宗教曾对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我国有近二十个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宗教在我国仍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尖锐的矛盾,更不能说是对抗性的矛盾。他们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如果我们不适当地强调或夸大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就会人为地造成群众之间的隔阂或对立,对社会安定团结不利。如果我们在对待宗教问题上产生急躁情绪,试图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对待宗教,将会破坏党和政府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从而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损害。如果我们不注意尊重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就会影响我们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影响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0—191页)
  由此可见,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对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我国建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4.什么是宗教的“五性”?

  宗教的五性,是五十年代中共中央统战部李维汉部长提出来的,曾得到了毛主席、周总理和刘少奇同志的肯定。实践证明,宗教的五性,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普遍性,又符合中国宗教的特殊性,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新和发展。中共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中,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宗教的五性这个概念,但却按宗教五性的有关内容进行阐述的,对于突破在宗教问题上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传统观点,指导全党正确认识宗教,把党的宗教政策置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轨道上起了重要作用。宗教的五性,即宗教的长期性,宗教的群众性,宗教的民族性,宗教的国际性,宗教的复杂性。

15.为什么说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是长期存在的?

  按照历史进化论的思想观点,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原始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产生了抽象思维。由于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对自身生活以及他们同自然界的现象无法解释,出现对自然的恐惧和崇拜,进而产生了图腾崇拜,这是宗教产生的自然根源。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了自然力量以外,社会力量产生了作用,以社会经济地位不同而产生的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造成的巨大苦难和绝望,形成盲目的异己力量对人们的支配,这是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在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神教,然后产生了世界宗教。可见宗教的历史与人类的抽象思维同步,与人类文明的历史同步。宗教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至今仍然是社会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载体,对人类的思想意识、文化形态、心理素质、法律思想、政治制度等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宗教的影响将会长期存在和延续下去。
  宗教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深深植根于社会关系之中,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宗教产生的三大根源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是不会消失的。即使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生产力尽管有了极大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尽管有了很大的改善,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尽管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社会物质财富并没有极大丰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远非尽善尽美,人们对整个自然界的认识,只是对无限物质世界认识的一个局部。人们征服自然、驾驭自然的能力还十分有限,因此,宗教产生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远远没有消除。只有当人们对无限物质世界的认识达到很高的程度,由现在“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转变为“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当人们“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才会自然消亡。而要达到上述目标,需要全人类一个长而又长的共同奋斗过程。这个目标,显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几代人,特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远远达不到的。宗教产生的根源长期存在,宗教也就必然长期存在。
  综上所论,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周恩来总理曾指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的那么死。”(《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83页)宗教的自然消亡是十分遥远。所以说,宗教具有长期性。

16.什么是宗教的群众性?

  宗教的群众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据1990年世界权威组织的统计,全世界信仰宗教的人口总计达4197亿人,约占当时世界总人口526亿人的798%,超过三分之二。据近年来的数字表明,信仰宗教的人数仍在发展中。信仰宗教的人们绝大多数是人民群众。
  二、在我国,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绝对数字不小。以出家佛教徒为例,五十年代对外报导的数字是50万人。在家信众的估计数字,当时周总理对外宾说是一亿以上。其他宗教的信徒,1991年《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公布的数字是:伊斯兰教1700多万人,天主教350万人,基督教450万人(现在是650万人),道教在我国群众中也有相当的影响。今天,宗教在我国为广大群众所信奉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这些信仰宗教的群众,是分布在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行各业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奋斗的基本群众。尽管“文革”中林彪、“四人帮”大搞灭教运动,但宗教界始终没有改变对共产党的信赖和爱国主义的立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恢复以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的地方信教人数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如东南沿海地区就是如此。
  三、实践证明,对于信教群众来说,宗教信仰(包括宗教思想、宗教仪式、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思想、仪式与感情相适应的宗教活动,在他们的全部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保证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条件。所以,贯彻落实好宗教政策,是关系到“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共同奋斗”(李瑞环语)的大问题。
  四、今天,宗教工作关系到亿万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宗教工作同时就是群众工作。毛主席指出,“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有那么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还说:“既然人民群众还去教堂,为了接近、团结群众,我们也应该进教堂”,(《嘹望》周刊1993年第8、9期合刊)充分说明宗教工作与群众工作密不可分。
  五、在国外,信仰宗教的人数更为众多。70年代日本大平首相访华时曾说,据1976年统计,日本信仰佛教的有8700万人之多,此外还有信仰神道教的。东欧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搞了几十年无神论宣传,但信仰宗教的人数仍占总人口的60%—95%不等。苏联解体前,尽管搞了70年的无神论宣传,信仰宗教的人数仍占总人口的50%以上。宗教的群众性在国际上也鲜明地体现出来。
  六、宗教在港、澳、台同胞中和旅居海外的侨胞中,受到广泛信奉和尊重,有很深的群众基础和影响。发挥宗教的独特优势,争取、团结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维护祖国统一,促进一国两制的实施,吸引他们回内地和大陆投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宗教的群众性。

17.宗教的民族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宗教有鲜明的民族性。我国的汉族主要信仰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分别信奉佛教、伊斯兰教,也有信奉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我国有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10个民族广泛信仰伊斯兰教;有汉族、白族、满族、彝族、朝鲜族、壮族、瑶族、土家族、彝族、布依族、侗族、拉祜族、高山族、毛南族、京族、仫佬族、畲族等17个民族信仰汉传佛教;藏族、蒙古族、汉族、土族、羌族、纳西族、普米族、门巴族、裕固族、珞巴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赫哲族、鄂温克族、锡伯族、怒族等16个民族全民或者部分信仰藏传佛教;傣族、佤族、景颇族、德昂族、阿昌族、布朗族等6个民族全民或者部分信仰上座部佛教;汉族、苗族、瑶族、彝族等众多民族中,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道教在汉族和一些少数民族中也有广泛的传播。此外还有许多少数民族信仰原始宗教和本民族的宗教,有许多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民族感情互相交织,融为一体,有的宗教节日或宗教仪式同时也形成了民族的传统节日,这是宗教的民族性。(《宗教文化丛书》第814—862页) 。

18.什么是宗教的国际性?

  宗教的国际性是宗教的一项重要特性。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被称为三大世界宗教,占据世界信仰宗教人数的主流派地位。基督教广泛分布在世界五大洲,以欧、美、澳三大洲最为集中,以欧美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最为盛行,信徒数量约占世界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伊斯兰教主要流传于亚洲、非洲的西亚、中亚、北非、南亚次大陆等广大地区,信教人数约占世界总人数的17%。佛教主要分布在东北亚、南亚和东南亚一带,目前在欧洲、美洲、澳洲等也有广泛流传,信教人数占世界总人口的6%。有许多国家以某一宗教为国教,如泰国、缅甸、斯里兰卡等国以佛教为国教;有伊朗、沙特阿拉伯等45个国家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印度教为中印半岛国家所信奉。还有世界各地人们信奉着许多地方性的民族、民间或部族宗教。
  我国现有的宗教中,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是世界性宗教,道教在世界各地也有传播。我国的信教群众与国际上信仰同一宗教的信徒之间,因信仰上的一致而产生认同感。因此,各国宗教徒历来有互相交流的优良传统。二战以后,随着各国宗教界人士友好交往的日益发展和扩大,产生了许多世界性宗教组织,如“世界宗教者和平会议”、“世界佛教徒联盟”、“世界宗教徒联合会”等。世界宗教徒之间的友好合作,是促进各国人民之间友好交流的重要渠道之一。在许多国家中,宗教是受到普遍尊重的,甚至有的国家要求本国公民必须信仰某一种宗教,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待宗教很宽容。在当代,国际间宗教的友好交流,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在我国,落实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粉碎国外敌对势力攻击我国公民无宗教信仰自由的谰言,对于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9.宗教的复杂性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宗教的复杂性,除前面所说的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这四个方面构成了宗教的复杂性外,还有如下几点:
  (1)宗教意识、宗教思想经过了数万年流传,系统宗教也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宗教既打上了古老社会的各种烙印,又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汲取新营养加以充实,其教义、教理、宗教仪式和宗教感情也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契理契机的变化。
  (2)就信仰宗教的群众来说,有不同的阶级、阶层信仰同一种宗教的,也有同一个阶级、阶层信仰几种不同宗教的;就信仰宗教的民族来说,有不同的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的,有同一个民族信仰几种不同宗教的。各民族之间,各阶级、阶层之间,其宗教仪式、信仰程度、宗教心理、宗教感情等都异彩纷呈、千差万别,宗教与民族习惯、民族文化互相交织、互相融合,表现出复杂的形态;
  (3)宗教的国际性中,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因地理环境、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等各种因素千差万别,宗教也千姿百态,各有千秋。
  (4)宗教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撇开一切地方性的、古老的、原始的形形色色的民族宗教不谈,单就世界三大宗教来说,每一宗教、每一教派又在历史上形成了难以数计的宗派,各个宗派又组成了各种各样的宗教组织,创制了各种各样的宗教经典和宗教仪式等,其错综复杂的情况难以尽述;
  (5)宗教的教义、教理、教规等各种经典、著述浩如烟海,就连某一宗教、某一教派学富五车的学者也不可能完全掌握、彻底搞清。
  (6)宗教思想内容的丰富性。宗教的教理、教义和思想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其中有一神的、有多神的、有泛神的乃至包含无神因素的,形而上学的乃至包含辩证因素的,有唯心的乃至包含唯物因素的,未可一概而论、一例打发。宗教与各种意识形态,如哲学、文学、艺术、法律、教育、科技等互相交叉,互相影响,相互作用,更表现了宗教的复杂性。
  (7)在当代,宗教与各种文化现象互相碰撞,互相融汇,其内部成分不断分解组合,又不断产生出新的宗教思潮和派别,出现新的宗教形式。
  (8)宗教与政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不等于政治,宗教与政治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政治立场相同的人,往往信仰几种不同的宗教,政治立场不同的人又往往信仰同一种宗教;但是,宗教与政治又有联系,在阶级社会里,宗教不仅为剥削阶级提供了统治的理论,而且也曾给进步阶级的革命斗争提供了意识形态的外衣。
  (9)宗教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宗教的普遍性和适应性上,到现在为止,宗教在一切社会形态、一切国家、一切民族、一切种族、一切阶级和阶层中,都有程度不同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无可比拟的文化继承性和社会适应性。
  这一切都说明宗教的复杂性。

20.什么是迷信和迷信活动?

  迷信,“迷”字是分辨不清的意思,“信”字是相信或者信奉。广义上说,迷信是指人们对于事物盲目地信仰或者崇拜,例如迷信书本,迷信金钱,迷信个人,迷信文艺、体育明星,迷信外国人等。同时,迷信一词还有狭义的解释,狭义的迷信,按照我国解放以后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专指人们“相信星占、卜巫、风水、命相和神鬼等”(《辞海》缩影本第1051页)的思想和行为。

  由此可见,人们通常所说的迷信活动除特殊场合外,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一般是专指民间的神汉、巫婆、算命先生、风水先生等所从事的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驱鬼、跳大神等活动。

21.宗教与迷信有什么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正常的宗教活动误认为是迷信活动,从反对迷信活动的立场出发,禁止、抵制或打击正常的宗教活动,从而干涉和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另一种是把迷信活动误认为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认为制止迷信活动就会干涉和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两种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因为宗教与人们通常所说的不属于宗教范围的迷信是有严格区别的。
  第一,宗教一般有悠久的历史,有创立本宗教并由信仰者崇拜的教主;宗教有自己成文的经典、系统的教义及规范化了宗教仪轨,并且有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迷信一般是由巫婆、神汉、算命先生等从事的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驱鬼、跳大神等活动。它本身没有教主,没有成文的经典、系统的教义及规范化的仪轨,没有固定的场所。是由神汉、巫婆、风水先生等因时因地因人而从事的比较原始和低层次的巫术活动。
  第二、宗教都有信教者组成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团体和组织有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有严格的戒律和教阶制,各宗教并且还开办各种形式的宗教院校。迷信活动没有严密的组织系统,没有政府认可的团体和组织;对于从事迷信职业的人员来说,没有严格的戒律和教阶制;更不可能开办院校;迷信业者没有固定的场所,呈现单个分散和游击式活动的状态。
  第三、宗教是一种世界观,有一套系统的教理、教义和哲学理论;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对社会科学如哲学、文学、艺术,对自然科学如医学、天文、建筑等和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很深的影响。迷信活动不是一种系统的世界观,没有系统的哲学理论,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人们的道德观念是相悖的,是一种滞后于时代的思想意识。
  第四、我国当前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3页)而迷信活动是国家法律和政策所反对、禁止和取缔的行为,不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22.政府对迷信活动的一贯政策是什么?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迷信活动一般分为四个层次,政府对其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
  一、群众中的迷信思想和迷信活动。这是人们一种历史悠久的、普遍的、自发的活动,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有的活动甚至同民族或者民间的习俗融合在一起。其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政府对他们只能采取教育、引导的方针,通过发展生产,普及教育,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公民自身素质,提高思想觉悟来解决,使他们自觉破除迷信观念。毛主席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6页)
  二、迷信职业者。即社会上以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为了生活出路,也有一部分残疾人为生活所迫也从事这种职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文化不高的劳动人民,其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员,应当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页)。
  三、借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牟取利益者。迷信业者中的少数人,借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骗取钱财者,虽然不一定是敌我矛盾,但却是违反法律或者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人民日报》1997年3月18日)
  后两种迷信活动,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概括为“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页)并指出:“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9页)。

23.封建迷信的提法准确吗?

  封建迷信一词是由“封建”和“迷信”两个词组合而成。封,《辞海》第一个解释是“帝王把土地赐给臣子。”“建”,是创立、设置和竖立的意思。“封建”二字在《辞海》中没有单独的词条,在多数场合是“封建制度”、“封建思想”“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等词的简略,如“反帝反本来“封建”同“迷信”分别是封建思想和迷信思想两个概念的省略,例如,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关于“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一节中有这样的话:“这种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科学的。他是反对一切封建思想和迷信思想,主张实事求是,主张客观真理,主张理论和实践一致。在这一点上,中国无产阶级的科学思想能够和中国还有进步性的资产阶级的唯物论者和自然科学家,建立反帝反封建反迷信的统一战线”(《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667页)。在这里,毛主席提出的“反封建反迷信”的概念,是指提倡民主,反对封建;提倡科学,反对迷信两个不同概念的省略。因此,在毛主席、周总理的著作和《邓小平文选》三卷中,都没有使用“封建迷信”这个概念;在党的有关宗教工作的正式文件中,例如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中也没有使用封建迷信这个概念。可见,封建迷信这个概念是不科学的,至少是不准确的。至于从什么时侯开始将“封建”与“迷信”这两个互相不能修饰、其内函和外延皆有很大差别的概念组成一个概念使用,并以讹传讹,以至高频率地在大众媒体中广泛使用,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什么是封建主义?封建主义主要是一个思想政治概念,其核心是扼杀人的独立性“不把人当人看待”,通过各种途径宣扬奴性与忠君,宣扬大多数对个别人的依附,顺从。(参见《中国经济时报》1997年7月30日)因此,如果勉强将“封建迷信”作为一个概念使用的话,它应当只是思想政治范围内的迷信,顾名思义大概有三种理解:
  第一种:可以理解为封建社会产生的迷信,这种理解从字面上讲符合逻辑,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等迷信思想和迷信观念,主要产生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漫长的历史时期,虽然在封建社会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但是这些迷信思想和迷信活动本身,并不具有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也不是封建社会独有或特有的社会现象,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各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包括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都同时存在。因此,用封建一词来定义抽签、打卦、看相、看风水等迷信活动是不确切的。
  第二种:可以理解为对封建社会的迷信,即对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思想意识和文化形态盲目崇拜和信奉的思想行为。如19世纪30—40年代,在法国、英国等国流传的以法国维尔纽夫—巴尔热蒙(Jean-paul-AlbanVilleneuve-Bargemont,1784-1850)等为代表,宣扬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贫困是因为封建社会被推翻的缘故,把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描绘成能“拯救世界”的唯一政治制度要人们信奉和拥护,就是一种迷信封建社会的思想行为。
  第三种:可以理解为具有封建性质的迷信活动,即迷信活动本身带有封建性质,例如,前苏联对斯大林的个人迷信,就带有封建主义家长制和封建专制主义性质的迷信;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党员必读》第102页)由此可见,“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推行现代造神运动,制造对毛主席的个人崇拜和个人迷信,把人们思想束缚和禁锢起来,为他们推行封建家长制、甚至推行法西斯主义服务,就属于封建主义性质的迷信活动。
  把迷信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就抹杀了两者间的基本区别。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复存在,封建主义经济基础也早已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所代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他们所相信或者从事的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驱鬼、跳大神等活动,不属于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反映;而是在消除了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情况下,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的一种纯民间、民俗性质的活动,既没有封建主义的阶级基础,又没有封建主义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因此,此类迷信活动与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不具备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也不是封建社会独有或者特有的社会现象。(参见《宗教》1996年3、4期)。
  综上所述,“封建迷信”一词既不能包涵广义上“迷信”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又不能包涵我国当代约定俗成的狭隘意义上“迷信”的内涵和外延。所以,用“封建迷信”一词概括我国当代社会上存在的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等迷信活动,则有失偏颇。

24.佛教徒烧香、拜佛是迷信活动吗?

  佛教徒在寺院等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公民自己家里进行烧香、拜佛的活动,是表达其对佛的恭敬心、敬畏心和全身心归依的一种合法的宗教仪式,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把宗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等活动,列为合法的宗教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3页)
  佛教活动当中,主要有拜佛,烧香,早晚功课,水陆法会,放焰口,洒净仪式经忏,收徒,传戒,上供,诵戒,坐禅,夏安居,持戒,祈祷,礼佛,参学,普佛等等,所有一切符合佛教教理、教义和佛教规制的所有佛教活动。

25.佛教能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吗?

  佛教能够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赵朴初居士指出:“佛法博大精深,佛教的诸行无常、诸法无我的世界观,缘起性空、如实观照的认识论,无我利他、普渡众生的人生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道德观,三学并重、止观双修的修养方法,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的奉献精神以及佛教在哲学、文学艺术、伦理道德、自然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内所积累的丰硕成果,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在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别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特殊的积极作用,将在今后不断发展的东方文明乃至世界文明中放射异彩。”(《法音》1993年第12期第11页)。

26.佛教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吗?

  赵朴初居士指出:“中国佛教必须而且能够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或相协调。佛教与政权相分离,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不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佛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佛教徒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继承和发扬中国佛教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实现‘相适应’或‘相协调’对佛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真正做到把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私事,从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和宗教的合法权益,这是实现“相适应”或“相协调”的基本前提。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或相协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音》1993年第12期第11页)。

27.在宗教活动中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用法律、政策性概念应当如何表述?

  对在宗教活动中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在我国《宪法》、行政法规和有关宗教方面权威性文件中的一贯表述如下:
  一、《宪法》和宗教行政法规的表述如下:
  a《宪法》第36条的表述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7页)
  b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75页)
  二、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19号文件)中的表述是:
  a“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外衣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8页)
  b“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4页)
  c对少数党员“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与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种人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根本立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6—67页)
  d“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8页)
  e“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8页)
  f“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以严厉制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9页)
  g“要用确凿的事实,充分揭露这些坏人是如何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并且注意划清正常宗教活动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明确指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是打击而恰恰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团结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9页)
  h“应当提起高度警觉,严密注视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在我国建立地下教会和其他非法组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进行间谍破坏活动的情况。”(《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1页)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通知》(【1991】6号文件)中的表述是:
  a“依法处理了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宗教活动在大多数地区是正常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3页)
  b.但是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利用宗教不断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4页)
  c“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5页);
  d.“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5页)
  e“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6页)
  f“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首恶分子,要从严惩办。”(《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9页)
  四、江泽民总书记多次讲话中的表述如下:
  a“对于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分裂活动的,应依法惩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85页)
  b“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确实利用宗教对我们进行渗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不断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也在利用宗教搞破坏活动,在一些地方形成一些不安定因素。”(《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8页)
  c“从世界历史看……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宗教来加强统治”(《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9页);
  d“纵观世界历史,有一点可以肯定,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宗教来加强统治。”(《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00页)
  e“‘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1页)
  f“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1页)
  g“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0页)
  h“对于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4页)
  五、李鹏总理的表述如下:
  a“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2页);
  b“宗教是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2页)
  c“既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既保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的权利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又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4页)
  d“对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4页)
  e“要十分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4页);
  f“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5页);
  g“严防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28页);
  h“同时,要警惕和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28页)
  近年来,有些非宗教工作部门和有关非专门论述宗教工作的文献中,时有“非法宗教活动”的提法,导致大众媒体时而出现类似提法。而从以上有关宗教的宪法条款、宗教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通知和中央主要领导人有关宗教问题的专题讲话中,有32处42个地方使用了“利用宗教”、“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利用宗教狂热”、“在宗教外衣掩盖下”、“披着宗教外衣”、“借宗教问题煽动”、“被敌对势力所利用”等等,从来没有简单地把“非法”同“宗教活动”合并成一个政策性的概念使用。因此,对在宗教活动中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仍然应当以上述专门论述宗教问题的权威文件和中央主要领导人的一贯表述为准,以确保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8.在报刊上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照片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规定:“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重态度,不要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2页)在报刊上发表有关宗教方面的照片,也应参照上述政策规定办理。不能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在报刊上公然发表刺激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文章或照片。

29.处理宗教问题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是什么?

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2页)。

30.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在短时间内能够成就吗?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这样一个伟大事业,当然不是短时间内,也不是一代、两代、三代人的时间内,所能成就的。这就是说,只有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经过若干代人,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才能成就。到那时侯,中国人民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彻底地摆脱任何贫困、愚昧和精神空虚的状态,而造成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站在人类前列的光明世界”。“我们全党要一代接着一代地,为实现这个光辉前景而努力奋斗。”(《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2—73页)。

31.如何正确对待青少年信仰宗教问题?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页)这里用的是“不允许强迫”,而不是“严禁”,因此在执行中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不能一律禁止。所以文件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也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居士在《正确对待青少年信教问题》给中央的信中指出:“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不是一种政治分野,不是衡量进步与落后、身心健康与不健康的标准,也不能笼统地把信仰宗教看成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障碍和祸害。我们国家有数以亿计的宗教徒,全世界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信仰宗教,不可设想,如此广大的群众因信仰宗教而成为思想政治落后及至反动,身心不健康的人。事实上,中外古今的大科学家、大文学家、大艺术家及其他大学问家,为民族解放、社会进步献身的仁人志士,他们之中不乏宗教信徒;至于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历史前进的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他们之中宗教徒之多更是不可胜数。信教的青少年可能难以健康成长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家和党的工作者(如果他们坚持宗教信仰的话),但是完全可能成长为各种专业人才,成长为社会主义的诚实劳动者和忠诚的爱国者。当前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我认为是:政治上的自由化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思潮的腐蚀,表现为思想空虚,道德沦丧,法纪松弛,刑事犯罪,而不是少数青少年信仰宗教”。“在当今条件下,一些青少年信教乃至数量有所增多,是一种具有客观必然性的社会现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以类似‘阶级斗争为纲’的观点,笼统地把它归结为宗教同我们争夺青少年”。“所以,不能采用所谓‘严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处理青少年信教问题”。(《研究动态》1995年第5期) 。

32.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对待青少年入教、出家、学经问题?

  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居士在1990年12月视察云南时,《在云南上座部佛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例如19号文件规定,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这条规定虽然用了‘强迫’一词,但实际上变成了禁止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院学经”。“很明显,搬用这样的政策规定对待、处理信仰上座部佛教的几个民族中长期形成的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庙、出家、学经问题,显然是不合适的,行不通的。据我所知,19号文件在发出前就有人以上座部佛教为例,对这条政策规定提出了意见。当时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工作的领导人口头答复:文件已经印好,来不及修改了,对这个问题可按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待”。“对待上座部佛教这一特殊政策性问题,现在完全有必要和可能提出解决意见,并用文字的形式加以明确地肯定。”(《会务通讯》1991年第2期第6—7页)

  这一讲话精神,对类似于云南上座部佛教的其他全民信教地区,也可以参照适用。

二、宗教与文化的关系

33.宗教对人类文明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4页)宗教与人类文明同步,对人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有极其巨大的影响“在人类的文化知识活动领域中,宗教一直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和科学及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如哲学、文学、艺术、道德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卷第5页》)。历史学家吕思勉先生对世界文化史作了这样的概括:“古代之文明在宗教,后世之文明在学术,学术主智,宗教主情。”(《图腾与禁忌》182页)钱学森曾指出:“宗教是文化”。“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建设还应包括宗教。宗教是文化事业”。由此可见宗教在人类文明史上占有的重要地位。现以原始宗教为例说明宗教对人类文明的影响。
  原始宗教是原始人类社会文明的开端,人们对天、地、祖先、神灵的祭礼,作为人们经济和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原始人类的思维进步和心理发展。在原始宗教的不断发展和传播过程中,极大地推动了人类语言的发展,促进了思想的丰富与交流,促进了民族的认同性和整合性的形成,上述这一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促进了社会生产力长足的发展。可以说,原始宗教作为人们的思想支柱和精神武器,成为强有力的支撑原始社会的框架和创造史前文明的巨大和主要的驱动力量。它作为一种文明和文化载体,保存和发扬了人类原始文化,造就了一批脱离生产的知识分子,并酝酿、筹备和包容着阶级社会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条件。(参见《考古遗迹中原始宗教述评》《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第3期)所以,著名思想家梁漱溟先生说:“人类文化都是以宗教开端;且每依宗教为中心。人群秩序及政治,导源于宗教,人的思想知识以至各种学术,亦无不导源于宗教。”“我们知道,非有较高文化不能形成一大民族;而此一大民族之统一,却每都有赖一个大宗教。”并指出:“为了维持社会,发展文化,尤其少不了宗教。”(《梁漱溟全集》第三卷第97—99页)。

34.能介绍一下宗教与人类文化的关系吗?

 宗教既是一种特定形态的思想信仰,同时又是人类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包容丰富的文化内涵。现以世界三大宗教为例说明如下:
  佛教、道教同中国传统文化关系极为密切。佛教在东汉时期作为外来文化传入中国后,逐步与中国原有的道教和儒家的文化互相接触、交流、碰撞、包容、吸收、融合,在哲学、文学、艺术、伦理等社会学领域,乃至医学、化学、天文学、生命科学等自然科学领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创造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社会历史价值。可以讲,中华民族如果离开了佛教和道教,就没有完整的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以至于离开了佛教和道教,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语言都会受到极大限制。同时佛教还是我国藏族、蒙族、傣族等二十几个兄弟民族的主体文化,如果离开了佛教,也就没有这些众多兄弟民族本民族的历史文化。
  阿拉伯半岛,原来是一个偏僻落后的地方。自从穆罕默德创立了伊斯兰教以后,阿拉伯人才有了自己的文化,阿拉伯人从此成为一个坚强的民族。《古兰经》既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又是阿拉伯文化的典范,在阿拉伯语言文学史上占有一个最高的地位。凭着伊斯兰教文化,在百年之中,阿拉伯人从亚非欧三洲上把长期被罗马帝国和波斯帝国所奴役的人民解放了出来,创造了灿烂辉煌的阿拉伯文化,引起了欧洲各国的文艺复兴。在传播伊斯兰教经典的过程中,创造了阿拉伯文字学、文法学、修辞学、圣训学、教律学、法理学、教义学等,写出了许多记载穆罕默德的遗训,民间歌谣,传统故事和文学作品。由此可见,阿拉伯文化及语言文学,都是以伊斯兰教为中心、为渊源创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说,没有伊斯兰教,没有《古兰经》,就没有阿拉伯文化,就没有一个坚强的阿拉伯民族。(参见马坚《古兰经》简介)
  基督教对欧美文化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正如赵朴初居士指出的,离开了基督教文化,也就没有欧洲文化和西方文明。
  西方文化传统是在基督教文化中得以整合的,它上承希腊哲学,下启近、现代哲学,包含了古希腊理性主义传统、希伯莱宗教的精神、以及罗马人的法治观念。中世纪欧洲以基督教文化为主体,在哲学上,对信仰与理性、传统和自主、理智的统一性、灵魂的不朽性、上帝的存在和世界的永恒性、国家的自然律、逻辑和语言、德性和激情、形而上学的观念等进行深入探讨与整合,从而形成了西方的文化传统。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了解基督教文化,才能了解西方的文化传统和文化渊源(卓新平语)。“在这一文化背景下,经过中世纪数百年的、在无边无际的泥潭中彷徨之后,才逐渐出现了近代科学的萌芽。如果没有准科学时代的愚拙而执拗地反复进行蒸馏和沉淀,大概就不会悟出那些卓越的实验方法的奥秘,也就不能育成坚韧的科学精神。(《科学文化史年表》第34—35页)以基督教文化为背景,创造了近、现代西方世界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因此,基督教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有密不可分的渊源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说,宗教是人类文化的重要渊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35.赵朴初居士经常举哪三个事例说明宗教是文化?

 赵朴初居士在多次会议上和多种场合,反复阐明宗教是文化,他常举的三个事例如下:
  第一个事例:毛主席在延安时与警卫员李银桥出去散步。毛主席说:“我们去看看庙好吗?”李银桥说:“有什么看头,都是一些迷信。”毛主席说:“片面!片面!那是文化,懂吗?那是名胜古迹,是历史文化遗产。”(参见《走下神坛的毛泽东》)
  第二个事例:钱学森先生致赵朴初居士的一封信中,针对一些地方干部违反宗教政策的现象写道:“我想根本的问题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如何正确认识宗教。记得我以前向您说过,宗教是文化。这个意思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卷》的开篇,罗竹风、黄心川的《宗教》一文中也说过:‘在人类的文化知识活动领域中,宗教一直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而得到肯定。”钱学森先生在信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中,应当包括宗教。”
  第三个事例: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文革”初期他告诉周建人先生说:“我正在补课,读佛书。佛教传到中国有将近两千年的历史,和中国文化关系密切,不懂佛教,就不懂中国文化史。”(引自1988年12月16日《赵朴初在中国宗教学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一位是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导师,一位是伟大的科学家,一位是著名的历史学家,他们在宗教这个问题上,不约而同有一个共识,都说宗教是文化,充分证明宗教包容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因此,发掘、继承宗教文化中的精华,是弘扬民族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36.有些国家中“宗教”与“文化”两词通用,是吗?

 是的,这里举两个例子:第一、在美国,基督教是他们的主要宗教,在他们的语言中,“宗教”与“文化”两个词是混用的。开始,美国的文化模式是:“白人—盎格鲁—萨克逊—新教”。本世纪50年代后,逐渐被PCJ“新教—天主教—犹太教”模式所取代。在美国人的语言中,宗教与文化往往混为一谈,因为宗教渗透到人们生活的一切方面,宗教成为文化的象征。宗教对美国社会所起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主要体现在伦理道德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宗教道德维护的,即宗教道德帮助和维护了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心理控制。(参见《世界宗教资料》1991年第2期段奇的文章)

  第二、在日本,人们称我国唐代高僧鉴真和尚是他们文化上的大恩人。我国唐代高僧鉴真和尚东渡日本弘扬佛法,向日本传播了佛教,对日本的文化和文明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日本朋友称鉴真和尚是日本文化的大恩人。在这里,宗教与文化又是通用的。

37.佛教文化对我国社会产生了哪些影响?

 佛教传入中国以后,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佛教文化,是灿烂中华文明总宝库中光彩夺目的瑰宝。佛教文化不仅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伦理道德、科学技术等领域结出了丰硕的果实,而且留下了星罗棋布、蔚为壮观的文物古迹和博大精深的经典论著。佛教文化精华是构成我国一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佛教还是中外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载体和渠道。佛教文化在我国历史上孕育了许多伟大的思想家、文艺家、科学家、教育家、旅行家,被鲁迅先生称为“民族脊梁”的西行求法的玄奘;为中日文化交流做出巨大贡献的鉴真;在佛学和科技领域都卓有成就的一行;他们都是杰出的代表。近代一些著名的爱国仁人志士,例如章太炎、梁启超、谭嗣同等大思想家;现代有梁漱溟、瞿秋白、圆瑛、赵朴初等都曾经从佛教思想精华中吸取过营养,从而走上救国救民的道路。佛教文化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佛教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宝贵资源。

38.佛教与哲学的关系怎样?

  赵朴初居士指出:“从哲学方面来说,佛教思想蕴藏着极深的智慧,它对宇宙人生的洞察,对人类理性的反省,对道德行为的价值和保证,对概念的分析,有深刻独到的见解和完整严密的体系。佛教思想的核心是缘起论。所谓“缘起”,就是指一切事物或一切现象的发生、发展和消亡,都是由一定的关系和条件决定的,没有恒常不变的东西,反映在世界观里,佛教否认有至高无上的神,认为事物是处在无始无终、无边无际的因果网络之中。反映在人生观上,佛教强调主体的自觉,并把一己的解脱和普度众生联系起来。反映在方法论上,佛教注重辩证思维和逻辑推理的结合运用。在哲学史上,佛教提供了新的命题和新的方法,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哲学”。(《在中国佛教协会第五届全国代表会议的报告》)。

39.佛教对中国思想史发生了哪些影响?

 “在中国思想史上,佛教和道教一直是两股重要的思想潮流。魏晋时期,佛教哲学和道家哲学合流,丰富了后期玄学的内容。在神灭神不灭之争中,使中国古代的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达到了一个高峰。隋唐以后,佛教各宗派各自对佛典进行了创造性的发挥,如天台宗,华严宗,禅宗等都对成佛的根据和途径作了各具特点的阐发,并且相互弥补和贯通,形成了有别于印度佛教的中国佛教独有的理论体系。宋明时期,儒家反对佛教,却又从思想上汲取佛教哲学,形成了理学,朱熹的‘一旦豁然贯通’就是脱胎于禅宗顿悟之说。而在一些唯物主义哲学家则在对佛教的批判之中发展了唯物的本体论学说。在宋明时期,儒释道三者相调和,认为孔子之道与佛教所主张的无上菩提之道无异,‘儒以治皮肤之疾,道以治血脉之疾,佛以治骨髓之疾’(张商英《护法论》)。近代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更有从佛教汲取养料而批判儒家理学的,如谭嗣同所建立的‘仁学’体系,思想渊源之一就是禅宗。佛教思想作为中国哲学史的重要部分,对于推动中国哲学史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而佛教文化的精华,如敦煌壁画和经卷,龙门、云冈、大足等地的石刻,金代的赵城藏等也是中国文化史上灿烂的一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卷《宗教》篇第5页) 。

40.佛教对中国文学、艺术有什么影响?

 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指出:“……佛教传到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的影响是比较深远、广泛的。讲中国的传统文化,其中的一部分就是佛教文化,中国的传统文化与佛教文化是分不开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44页)。
  从文学方面来说,佛典的翻译,实为中国翻译史之先河,数千卷由梵文翻译过来的经典本身,就是典雅瑰丽的文学作品。佛教还为中国的文学带来了新的意境、新的文体、新的命意遣词方法。《法华经》、《维摩诘经》、《百喻经》等佛教经典对晋唐小说的创作,起了启迪和促进作用。般若学说和禅宗思想开拓了陶渊明、王维、白居易、王安石、苏轼等大文学家诗歌创作的意境。变文和俗讲对后来出现的平话、小说、戏曲等中国俗文学的产生和发展有过很深的影响。
  从艺术方面来说,现存佛教寺塔有许多是我国古代建筑艺术的精华,一些宏伟的佛教建筑已成为各地风景轮廓的标志,在一片郁郁葱葱之中,掩映着红墙碧瓦、宝殿琼楼,为万里锦绣江山,平添了无限景色。敦煌、云岗、龙门石窟,是人类艺术的宝藏。佛教绘画在中国美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有许多稀世珍品一直保存至今。佛教音乐具有“远、虚、淡、静”四个特点,达到了很高的意境。佛教典籍中保存了大量天文、医药等方面的宝贵资料。佛教的流传,促进了中国雕版印刷术的发展。关于藏语系佛教和南传上座部佛教,更是藏、蒙、傣等兄弟民族历史文化的主体。(赵朴初:《在中国佛教协会第五届全国代表会议上的报告》) 。

41.进行科学唯物主义宣传为什么以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前提?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重态度,不要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2页)。

  对此,中央曾明确指出:1、宗教是长期存在的社会文化现象,因此,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期的,任何时侯,只要群众还信仰宗教,就必须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个人信仰只能自由,不能强迫,只能由他们觉悟以后自由放弃。2、不能用抽象的有神论和无神论,用信教不信教或者信什么教的问题来分裂人民群众的革命团结,妨害人民群众的解放斗争。3、因此,我们在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教育人民,帮助他们逐渐地相信科学的时侯,不但不废除个人宗教信仰自由,而且要以尊重这种信仰自由为前提。如果取消宗教信仰自由,人们先有了反感,就不能冷静地客观地考虑问题和接受教育。(参见《宗教文化丛书》第57—58页)那么,这种科学唯物主义宣传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前提下向人民群众进行科学唯物主义宣传教育,是宣传工作中一个极其重要和不容忽视的指导方针。

三、宗教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42.为什么说宗教有社会功能?

 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产生了宗教,宗教形成后又反作用于社会,成为社会诸多控制系统中的一种。几千年来的历史证明,宗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在一切社会形态,一切国家和民族中得以长期存在和发展,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合理的、必然的因素。因素之一,就是宗教对于社会有它的功能和作用。关于宗教的社会功能与作用,历来纷争不已。近几年来,随着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兴起,把宗教放在社会大系统中去考察,人们发现宗教的社会功能与社会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甚至认为宗教的有些功能是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

43.如何认识当代我国宗教的社会功能?

 我国存在着多种宗教,各种宗教又有悠久的历史,在其漫长的流传和发展的岁月中,宗教同各民族的经济、政治、科学、教育、文化、艺术、伦理、心理以至风尚习俗交织在一起,贯穿于我国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全过程,对我国社会历史文化的发展发生过,而且还将继续发生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还将长期存在,因而宗教无疑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也将发生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中指出:“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6—57页)李鹏总理在全国宗教会议上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因此,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宗教在我国仍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0—191页)

  上述论断充分证明,当代我国的宗教仍有其不可忽视的社会功能。

44.如何认识宗教的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

 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有意识形态方面的社会功能,它为社会提供一种认识世界的方式,一套评判社会行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宗教又有它实体方面的社会功能,它为社会提供一种组织社会的形式,一套调适和整合、凝聚社会的机制和体系。宗教的社会功能是上述两种功能的综合,成为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
  对宗教社会功能的认识,应同认识社会一切文化功能一样,放在同一个标准线上用同一个标准来评价,而不能把宗教打入另册甚至又另册来评价。因此,对宗教的认识,片面强调意识形态方面的功能而贬低社会实体方面的功能,或者片面强调社会实体方面的功能而贬低其意识形态方面的功能,都不符合历史和当代中国宗教的实际,因而不是实事求是的。从历史和当代宗教的事实来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宗教的社会功能各有侧重。有的时期,宗教的社会控制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如欧洲中世纪;有的时期,宗教的凝聚功能又十分突出,如当今的某些穆斯林国家;有时,宗教的调适功能又很显著。某些历史时期宗教发挥的功能如果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可以称为正功能或者积极功能;有时,如果宗教的社会功能发挥得越彻底越完善,对于社会发展的阻碍就越大,可以称为负功能或者消极功能。宗教的社会功能积极或消极,其评判的标准不在宗教本身,而在于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社会。由于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阶级利益,所以,对于什么是宗教功能的正和负,什么是积极和消极,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看法。请看以下事实:
  1.东汉的太平道是道教的一个重要派别,太平道以道教化天下,进行秘密联络,掀起了推翻东汉皇朝的黄巾起义。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和标准来看,太平道的社会功能是积极的,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但是,在东汉和三国时期的统治者眼里,却是“招集奸党,称合逆乱”。
  2.宋孝宗曾说:“三教之兴,其来尚矣,并行于世,化成天下。”“三教岂容有一之不行焉?”并倡“以佛治心,以道治身,以儒治世”。这种“化成天下”的功能可以归为宗教的控制和整合功能,得到宋朝统治阶级的肯定。然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和标准来看,这个功能维护了统治者的利益,应该是被否定的。
  由此可见,对于宗教社会功能积极或者消极的评判,是极其复杂的,难以用某一个既定公式,用某一经典著作的个别结论轻易作判断。必须在坚持正确立场、正确观念的同时,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的、细致的方法,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因为,不仅宗教现象及其功能极为复杂,而且参与宗教活动的亿万宗教徒是人民群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造世界历史的主体。(参见罗竹风主编的《人·社会·宗教》231—233页) 。

45.西方宗教社会学是如何评价宗教社会功能的?

 西方宗教社会学研究基于三个出发点来评价宗教的社会功能,即“补偿论”、“结合论”和“世俗论”,从而肯定了宗教也存在其正面的社会功能与作用。

  一、“补偿论”的观点认为:宗教是人类行为的动力和连接人类社会的重要纽带,起着不可取代的社会补偿作用。他们认为,马克思关于宗教是被压迫生灵对现实苦难的“叹息”和“抗议”,以及是“人民的鸦片”等社会分析,也可归于“补偿论”的宗教社会学探究范围。

  二、“结合论”的观点认为:宗教乃是人类社会生活之结合的标志和象征,起着团结整个社会的作用,从而把宗教视为社会存在的根本结合因素,具有构成社会标准价值体系的功能。

  三、“世俗论”的观点认为,通过对宗教与现代社会关系的研究,展示了宗教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生活态度和生产方式等,从而提出了因宗教价值观念及伦理观念的不同而导致社会结构及经济行为之不同的思想观点。

  这些宗教社会学的观点,客观评价了宗教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对于我们认识和评价我国当代宗教的社会功能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参见卓新平《西方宗教社会学研究概况》) 。

46.为什么说当代我国宗教有联系、教育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指出:“各级爱国宗教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使宗教团体“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5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6号文件)指出:“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保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8页)党和政府通过宗教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与广大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宗教界上层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增进了解,沟通感情,促进合作,加强团结,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为维护、巩固和发展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可以团结、教育和鼓励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积极投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47.宗教有促进社会道德的作用吗?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5页)。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社会必须的道德规范。原始社会,道德规范是以宗教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后来就发展成为伦理道德。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了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安全和利益,对社会具有普遍规范作用的道德是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道德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道德既有阶级性和时代性,又有社会共同性和历史继承性。宗教中包容了许多人类社会世代相传的对人类发展、社会存在、人际关系都极有价值的普遍的道德准则,例如宗教戒律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不邪淫,帮助穷人、病人、残废人,照顾孤儿寡母,买卖公平,孝敬父母,诚恳待人等,这些严以律己、福利社会、利益人民、爱护生灵等道德规范,对人们有极大的道德教育和约束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所提倡的道德规范,可以成为调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推动力,成为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共产主义道德的重要补充。许多信教群众和宗教组织在这些宗教道德的指导下,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贡献。如1991年江南水灾,在赵朴初居士倡导下,中国佛教协会和全国佛教界为支援灾区开展募捐活动,广大佛教徒乐善好施,为灾区捐款逾500万元人民币;1996年云南丽江发生强烈地震,全国佛教界为地震灾区捐款近300万元人民币;重庆市、广州市、福州市、厦门市等地佛教界设立“捐助希望工程基金会”,每年为贫困地区捐款十几乃至几十万元,使成千上万名失学儿童得以复学。另外佛教还进行修桥铺路、植树绿化、保护文物古迹和自然环境等活动。宗教的教义、戒律对信教者起着陶冶品性、净化思想的作用。多数宗教徒正直善良,洁身自好,急公好义,能够遵守社会公德,敬老爱幼,互助友爱。这些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积极意义。

48.为什么说宗教有增进国际交往、促进祖国统一的作用?

 宗教界在日益增多的国际交往中,可以为增进各国人民的友谊做出贡献。通过宗教界的国际友好交往,可以与国外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徒开展联系,增进了解,加强合作。这对于宣传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壮大我国的综合国力,反对战争,保卫世界和平以及促进科学文化的交流,都有积极作用。例如,中国、韩国、日本三国佛教界的友好交流,对于二战以后增进三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平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赵朴初居士誉为“黄金纽带”关系。我国佛牙、佛指舍利巡礼缅甸、斯里兰卡和泰国,对于密切我国同这些国家的传统友谊,宣传我国的和平外交政策,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独特的作用。所有这些,充分发挥了宗教的国际交往功能。此外,通过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宗教徒的联系,在爱国一家的基础上,为促进祖国统一,实行“一国两制”的构想发挥了积极作用。

49.为什么说宗教有开发民族传统文化和调适民族关系的作用?

 宗教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生过很大的影响和作用。中国传统文化都与宗教有密切的联系。许多少数民族全民信教,宗教文化成为这些民族文化难以分割的组成部分,甚至连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也都与宗教有关。因而,发掘、整理、出版宗教文献,收集和保护宗教文物,组织人员编辑、撰写宗教著作等等,都为继承、开发我国灿烂的民族传统文化起到积极作用。
  宗教与民族属于两个范畴,尽管宗教对民族有广泛、深入、长远的影响,但是宗教毕竟不是民族之为民族的根本特征和先决条件。
  但是,宗教与民族又有密切的联系,所有民族都有一个宗教信仰问题,没有哪一个民族是与宗教无关的,因而宗教又是民族的基础文化,有不少民族的特征往往是通过该民族所信奉的宗教的特征体现出来的。因此,宗教往往是与民族交织在一起的。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和民族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各民族人民的信教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民族全民信仰一种宗教,有的若干个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有的一个民族分别信仰若干种宗教。宗教对这些民族的风俗习惯、思想感情、道德、艺术乃至政治的影响极为广泛而深刻。因此,宗教在协调民族关系问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时期,党和政府通过制定正确的宗教政策,通过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是能够起到调适民族关系、搞好民族团结的积极作用的。(摘编自《宗教》总第18期12—16页)“因此,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仍然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6—57页)。

50.什么是宗教的世界观功能?

 宗教是人们认识宇宙、认识社会、认识人生的一种意识形式,从而采取的对世界、对社会、对人生的总的看法和态度,因而宗教是一种世界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还没有高度发达,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够完善,科学文化教育还比较落后,特别在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制度转轨的阵痛和传统利益格局的被打破,当人们不能正确解释和改变自然与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不能驾驭自己的命运时,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到宗教里去用超自然的力量来调适人与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矛盾,借以寻找精神庇护和寄托。因此,宗教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具有世界观的功能。

51.什么是宗教的协调稳定功能?

 宗教协调功能是指宗教力图协调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宗教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说,在人们不能完全驾驭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时,宗教要求人们以百倍的虔诚,全身心的皈依,使人和天交相感应,以达“成事”,从而调适人和自然的相互关系。又如宗教宣扬“自觉觉他”、“自度度他”、“普渡众生”、“荣神益人”、“两世吉庆”、“爱一切人”、“敬畏上帝、尊敬君主”,调适人与社会的关系,宗教通过人们对于其命运和幸福的“来世”的向往和祈祷,为人们提供一种感情上的支持和心灵上的慰藉;通过宗教崇拜和礼拜仪式所表现出的脱离俗世的超然心理,为人们提供一种特殊的安全感和稳固的一致性。

52.什么是宗教的道德规范功能?

 一般地说,宗教总是“劝人为善”的,宗教道德规范,对信教群众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心理自我制约作用。各种宗教不仅有它自身所提倡的道德,而且强调道德修养、持戒,并有维护道德尊严的一套信条、手法。例如佛教以“普度众生”为佛教要义,基督教以“爱人如己”为最高诫命,以及有关“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不偷、不盗、不淫、不贪、不妄语”等等戒律,在内涵上与社会主义的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纪律、讲卫生)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热爱(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是相协调、相一致的,两者可以起到互相补充、相得益彰的作用。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仍然具有道德规范的社会功能。

53.什么是宗教的历史文化功能?

 历史上,宗教的文化层面往往使人们感知宗教的“真理”,因而世界上任何民族的文化发展历史,都以宗教为源头,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宗教的影响,形成内容不同的宗教文化。所以说,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赵朴初居士说:宗教除了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以外,还具有文化性。宗教对中国文化发生过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祖国大地上星罗棋布的寺院宫观,保存了我国古老的历史文化,留下了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灿烂辉煌的文化遗产。人类文化发展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历史过程,这中间当然也包括了宝贵的宗教文化。宗教的存在和发展,使祖国的历史文化得以保存、延续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时期应该科学地对待宗教,认真研究和继承宗教文化中的精华,充分发挥宗教历史文化的社会功能。

四、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4.什么是政策,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动准则。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自由权利的行动准则。

55.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对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作了如下表述: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60页) 。

56.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长期的吗?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这样一个伟大事业,当然不是短时间内,也不是一代、两代、三代人的时间内,所能成就的。这就是说,只有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经过若干代人,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才能成就”。(《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2—73页) 。

57.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什么?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

  “还应当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60页) 。

58.正确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毛主席说:“信教和不信教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993页)

  周恩来总理说:“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它还是有宗教的,我们决不打算这样做”。“我们主张,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信教的、不信教的可以共存。只有这样,才能社会安定,稳步前进”。(《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225页)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对正确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作了系统的阐述:“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60页) 。

59.在现阶段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总之,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61页) 。

60.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1)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是公民个人的私事。19号文件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则,不要把公民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等同起来,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强行禁止。

  (2)国家政权不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19号文件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各级政府不得行使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职能。

  (3)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不得与国家分享行政权,也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权。19号文件明确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4)宗教组织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19号文件指出:“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页) 。

61.如何估计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

  早在五十年代初期,周恩来总理对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作了正确的估计,他指出:“自五四运动以来,基督教里有进步分子,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他们是同情中国革命的。比如大革命时期,基督教青年会以及其他宗教团体的进步民主人士,曾掩护过一些从事职工运动的革命分子和共产党员。在抗日战争时期,基督教青年会等宗教团体也起了很好的作用。在解放战争时期,也有很多基督教进步人士同情并参加了反蒋、反美斗争,反对独裁,因而受到国民党反动政权的迫害。解放战争获得基本胜利以后,在北京召开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宗教界的进步民主人士也有代表出席”。(《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第221页)“《共同纲领》是四个阶级合作的基础,从各界来说,宗教界也是合作者之一。”(《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第224页)这是周总理与基督教领导人谈话中说的,他这里说的“其他宗教团体”,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各宗教团体在内。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对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有一个基本的估计:“全国各种宗教职业人员,现在总共约有五万九千多人。”(编者按:到现在已有20万人)“他们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宗教职业人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以及进行宗教学术研究等等。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1页)
  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指出:“我国宗教界人士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他们同党和政府长期合作,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8页)
  事实证明,中央对我国宗教界人士,特别是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的基本估计是完全正确的。

62.党和政府处理同宗教界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说:“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993页)
  毛主席在1952年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52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
  周恩来总理在五十年代初期就指出:“如果这个宗教团体在政治上是拥护《共同纲领》的,是爱国的,那么这个宗教团体便是对新中国有益的。”又指出:“我们认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互相尊重,我们之间有合作之道”。“我们同宗教界朋友的长期合作是有基础的,这一点我们毫不怀疑。我们也希望宗教界朋友也有这个信心。这便是‘共信不立,互信不生’”。(《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卷第221—224页)
  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
  江泽民总书记在1991年1月30日会见我国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时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概括来说,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我们党的宗教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绝对不能改变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0页)。

63.请简要介绍一下全国的宗教概况?

  我国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另外还有一部分少数民族信仰本民族的民间宗教。中国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等8个全国性宗教团体,还有164个省级宗教团体,2000余个县市级宗教团体。

  全国办有中国佛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基督教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和中国道教学院等47所宗教院校。从1980年以后,培养年轻宗教教职人员2000余人,向世界上12个国家和地区派出宗教留学生100余人。

  全国有宗教刊物30余种,全国现有在册宗教教职人员约20万人,年轻宗教教职人员都是新中国培养出来的,其中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近9000人。他们同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

  我国由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宗教之间,各宗教团体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一律平等,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参见《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 。

64.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体现在: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各教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在社会主义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上述各种宗教一视同仁,一律平等,不加歧视。承认公民有信教自由,也就包括承认各教的宗教组织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自由。各教可以按照各自的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本着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办好教务。各宗教根据需要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培养宗教人才,出版宗教刊物,印行宗教经典,弘扬宗教文化。各宗教组织可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原则下,同国外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友好交往。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享有某种特权或受到某种歧视,这也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要求。

65.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有哪些实质内容?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对于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性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1)“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妥善地安置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更应当尽快落实政策,给以适当的待遇”。

  (2)“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1—62页) 。

66.如何合理安排好宗教活动场所?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当前的问题是,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在部分大中城市,在历史上有名的宗教活动圣地,在教徒聚居的地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一些寺观教堂。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和有重大文物价值的著名寺观教堂,应当根据条件,尽可能逐步恢复”。(《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62—63页)“为了妥善解决各种宗教实行自办自养的所需经费,还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各种宗教的房产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规定。”(《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5页)
  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指出:“在宗教活动过少的地方,要解决好正常宗教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宗教房产问题,以有利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6页) 。

67.如何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作用?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党和政府的干部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和应有的作用,使它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4—65页)

  “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们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我们不仅应当继续争取、团结和教育一切现有的宗教界人士,而且应当帮助各种宗教组织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好新的宗教职业人员。”(《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5—66页) 。

68.如何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以严厉制裁”,“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绳之以法。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这类违法活动敛财牟利的,更必须严加处置。”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是打击而恰恰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团结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8—69页) 。

69.宗教徒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和政策?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任务。首先,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保障,集中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其次,我国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约束;第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不论信仰宗教者还是不信仰宗教者,无论普通公民还是领导干部,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学习好法律和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宗教信仰者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有学习法律、政策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宗教界正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宗教徒学好法律和政策还有其特殊意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公平的象征,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对公民和法人的自由、权利和权益的保障和确认,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如此。因此,宗教徒不仅要学法、守法,爱国爱教,努力办好宗教事业;而且还要懂法、用法,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破坏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朴初居士在1992年中国佛教协会召开的部分常务理事座谈会上号召全国佛教界,在学好佛法的同时,“也要十分重视对世间法的学习”,“尤其要提高有关法律和政策的知识水平”。在当前,宗教界学习法律和政策具有特殊意义。

70.什么是宪法?如何遵守宪法?

  宪法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最初它的主要作用是限制王权,扩大民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根本制度和重大原则问题。

  我国宪法序言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共中央十二大文件指出:“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十二大文件汇编》39页)。

71.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通常称为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通常称为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7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怎样的?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基本上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在单一制国家中,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各行政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和宪法、法律加以规定。在复合制国家中,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如美国、德国、前苏联、南斯拉夫等。在联邦制国家中,除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外,各州、邦或者各联邦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政府,它们根据联邦宪法关于权力划分的规定,行使各自的国家权力。邦联制是比联邦制更为松散的国家联合体,如欧共体,独联体等国家联合体。

  我国从秦汉以来,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的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73.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及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是:

  (1)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家主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6)国家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它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宪法规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1)民主集中制原则;(2)责任制原则;(3)群众路线原则;(4)效率和精简原则;(5)法制原则。

74.什么是公民?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概括为如下几类:a.政治权利和自由;b.宗教信仰自由;c.人身自由;d.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e.有社会经济权利;f.有文化教育权利;g.公民的家庭受国家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受国家保护。

75.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6.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建国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和改革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982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这是我国宪法对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系统、原则的专条规定,是我国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行为准则和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77.《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有哪些?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78.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相关的权利还有哪些?

  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相关的权利还有:
  (1)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住宅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通信自由。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控告检举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79.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分别介绍如下:
  一、物质性人格权,主要有如下几种:
  (1)生命权。生命是人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生命权是人格权的基础,我国法律都把人的生命视为最高利益,给以严格保护。
  (2)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护其身体的器官和组织系统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3)健康权。是自然人以保护其身体的完整的生理机能和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4)劳动能力权。是自然人以其脑力、体力功能利益为内容的物质性人格权。
  二、精神性人格权,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标表型精神人格权:
  (1)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具有姓名设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的人格权。
  (2)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具体包括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使用权。
  (3)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人等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冒用、盗用的权利。
  (二)自由型精神人格权,主要有:
  (1)身体自由权。是自然人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2)内心自由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意思决定的独立和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如人们有独立决定自己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尊严型精神人格权,主要有:
  (1)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社会评价的人格权。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或者法人名誉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要负法律责任。
  (2)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
  (3)贞操权。是严格遵守社会道德不淫乱、不邪淫的人格权。
  (4)精神纯正权。是在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和干扰的人格权。
  (5)信用权。是指直接支配自己的信誉并受其利益的人格权。(参见中共中央党校编《民法学教程》) 。

80.公民有哪些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从事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1.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专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基本法或者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教育法》、《银行法》等。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10—11页) 。

82.什么是行政法规?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14页)

  由此可见,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83.什么是部门规章?

  宪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15页)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如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劳动部发布的《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等,都属部门规章。

84.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17页)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5.地方地级市、行署、县级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和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42页)
  第3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和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47—48页)
  第5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50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只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及相应的人民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立法权,除此以外,地级市、行署、县级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有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50页)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86. 什么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我国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在上述地区回归后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8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废除旧法统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它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88.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包括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遵守、法律监督等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1)有法可依。就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前提和保证。

  (2)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3)执法必严。它要求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要不折不扣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执行法律必须严格、严肃、严明。

  (4)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存在和巩固的一个必要条件。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保障一切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更不允许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逃避责任,逍遥法外。

89.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

  法律规定我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法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法律形式保障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保障人民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保卫国家的安全不受侵犯,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和颠覆活动。保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

90.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什么?

  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真正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上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在历史上,宗教曾对原始社会的习惯(如崇拜与禁忌等)产生过巨大影响。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因此,宗教曾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和在一起的现象,如《古兰经》既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又曾是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典。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会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然有所表现。
   法律与宗教也有区别:
  一、二者的作用不同。法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二、适用的范围不同。法规定了世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三、实施的方法不同。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教分离的原则。遵照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管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受到歧视。经过47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法律保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宗教团体和组织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世界和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应用

91.为什么说确认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首先,我们知道,宗教信仰是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对待思想领域的问题不能采取法律限制或者禁止的方法来解决。马克思指出:“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页)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法制国家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作为坚持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不能例外。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主要职能是调整和改变人们的行为,而不能限制和改变人们思想上的宗教信仰,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一种宗教或者禁止某一种宗教,都是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原则不相容的。

  第三,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曾经出现运用法律剥夺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事情,用法律禁止宗教信仰自由的作法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

  第四,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制度的建立,各国相继将宗教信仰自由写进了宪法和法律中去,强调人的信仰自由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不应受到任何外在权力的阻止和干预。

  第五,社会主义从本质上说建立了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民主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社会主义法律规定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所以说,确认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92.依法治国的概念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依法治国,就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等,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一句话,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利受法律严格制约。依法治国最基本的标志是,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依法治国,是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依法治国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它们来制定法律,选举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见,人民和他们的代表大会才是法治的本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依法治国第二层次的主体,它们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范围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
  2、关于依法治国的客体。依法治国这个命题中的国家,是由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全体公民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在依法治国的这个命题中,他们都是受法律保护和受法律制约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事业和行政工作,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全体公民和其他组织,而不应只是公民和社会组织。
  3、关于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主要有五个条件:
  一是具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三是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四是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五是具有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参见《法学研究》1996年第二期)

93.依法治国的精神在宗教事务的管理中应如何体现?

  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民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已经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向全国各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加强依法治国进程的任务,对宗教工作也不例外。   依法治国的精神在宗教事务的管理中,应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坚决贯彻《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的宪章,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公民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并应当在公民中广泛宣传这一宪法原则,使其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使公民的宗教信仰得到真正的切实的保护。
  二、中发【1991】6号文件指出:“《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指导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要继续贯彻执行”。(《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4页)在当前宗教方面立法工作滞后,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和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事务。
  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一切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要坚决做到“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宗教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宗教界要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制止违反政策和违反法律的行为,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四、各级国家公务员,包括各级政务类公务员和宗教部门的公务员,要正确把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权力,自觉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法律的制约。
  五、根据中国的国情,加快宗教立法的步伐,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律体系,作到在宗教事务工作中有法可依。

9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吗?

  不能。理由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称为国家公务员,如第134条所述,国家公务员有较为严格的任职、兼职的法律规定,在任国家公务员期间,不能同时兼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实际职务,当然也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和兼任该场所的管理职务。
  二、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4页)这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管理体制。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功能是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从事宗教活动,进行宗教修持,表达宗教感情,培养宗教情操的场所。因此,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在政府宗教部门行政领导之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宗教团体的人员负责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
  三、信仰宗教是公民个人的自由,但是信仰宗教与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仰宗教的人并不一定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当然成员。我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作为非中共党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信仰某种宗教,在任职期间,可以以个人身份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但是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个人身份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并在其中担任实际职务。

95.社会主义法律与政府的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如下:

  (1)法律与政策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和指导,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和具体化。

  (2)法律与政策有区别性。社会主义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强制性;党的政策具有指导作用。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旦公布,就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任何国家机关、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政策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是对党政机关起指导作用。法律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党的政策具有灵活性,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调整。违犯法律要追究法律责任;违反了政策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3)法律与政策二者有互补性。在一定条件下,由于法律不健全,我国司法工作原则是: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律办事。没有法律规定的按政策办事。在这里政策与法律起着互补的作用。如我国宪法虽然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制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法律,在宗教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凡牵涉到宗教问题,除适用宪法原则外,在一些具体问题方面,应当按照党的宗教政策办事。

96.《刑法》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一条(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于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作了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外国人,可以独立和并用驱逐出境。《刑法》本条规定中的“有期徒刑”、“拘役”属于刑罚中五种主刑的两种。

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活动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